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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好事一定要办好
2010-11-09 07:49:00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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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有失能老人1036万,半失能老人2135万,目前我国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城乡家庭养老条件明显缺失。在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上,以房养老这个老话题被再度提起。(11月8日《扬子晚报》)

以房养老是养老的好途径,尤其是如今房价呈涨势的情况下,买房养老比买保险更为合算,这对失能的老人来说有了新的依靠,但是要实行以房养老并非易事。

老人有房不在少数,由于传统观念,他们的房并非是为养老,更多是为了后代,有的生前就已经明确房屋的继承人。因而,要实行以房养老还得形成一种环境,设立专门的机构,不仅要做好老年人的思想工作,还得做好其子女的工作,以避免由此带来的纠纷和不愉快。

老年人的房大都陈旧,按照什么价来定?定低了老人不愿拿出,定高了有谁会买,从以往看,拿到银行做抵押往往是低之又低,人们只是为了急用钱,暂时抵押,很多人事后都会想方设法退押。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人的抵押是为了钱用,抵押就是卖,因而这个价应区别其它抵押,定得合理。

按照现行规定住房使用权是七十年,有的老人的房屋也许相差只有十几年,有的甚至只有几年,使用年限少,价值就低,不仅本人抵押不划算,就是购买者也不合算,因而,在实行以房养老之前,还得明确房屋七十年后的结转,如此才抵押得实在,他人买得也放心。

不论是抵押也好,出租、出售也罢,以房养老实则就是以房换养老钱,抵押、出租、出售给谁?不能采取单一的方式,应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谁出价高,就给谁,相关部门应该做好服务,办好手续,不能强求购买,更不能以低价购买。

以房养老是一种新的尝试,要把这一好事办好,必须想为老年人所想,不能因为其房屋足够其生存,就忽略其它的照顾和相应的待遇。同时以房抵押还应与《继承法》相衔接,配偶、子女优先,对于老人以房养老资金有继承权,对抵押有优先退押权。由此才能解除老人及其亲人的后顾之忧,把好事办好。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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