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薪酬起征点,是这两天的热点话题。温总理说,这是今年给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
上调个税起征点,体现的是对民生问题和税负公平的高度关注。个税起征点上调至3000元的话,将使得20%以上就业人群的赋税负担减为零,对提高中低阶层收入意义重大,值得期待。但是,至于有的人认为,个税起征点越高越好,非也。在现有的个税征收模式下,个税起征点上调,还要配之以个税征收和计算模式改革。
近年来,收入差距扩大已成为经济发展中最突出的矛盾之一,个
税征收上出现的贫富倒挂更是备受诟病,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主要负担群体,占到了个税总额的70%左右。这种状况显然与个税设置的初衷是违背的,不仅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也不利于刺激民众消费。因此,上调个税起征点,将个税征收的主体转移到富人群体上,切实减轻普通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势在必行。但是,在现有模式下,大幅提高“起征点”,其实是让高收入者受惠更多,更加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
当前,个税征收和计算模式存在较大的弊端,主要是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每次上调个税起征点,高
收入群体获益反而最大;二是普通工薪阶层税负过重,而高收入者税负仍然过轻;三是当前个税征收是以个人为主体,而不是以家庭为主体,这不尽科学。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初衷在于调节分配,保障民生,缩小贫富悬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因此,个税改革必须从这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不能让高收入群体从个税起征点上调中获益更大。比如,假设起征点提至5000元/月,那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受惠额度为175元/月,而月入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额度则为1050元/月。应当说,月入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度不应超过普通工薪阶层,也就是不能
超过175元/月,如此才能达到调节分配的效果。其次,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征税力度。一方面是普通工人工资收入偏低,另一方面是垄断行业职工“肥得流油”。数字显示,2008年,电力、石油、烟草等垄断性质的行业职工平均收入,竟然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到10倍。因此,有必要对高收入实行累进制,对越是高收入者,个税征收比例应当越高。第三,应当赋予纳税主体选择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的权利。
(责任编辑:张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