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大连商品交易所总经理刘兴强在其提交的议案中建议,尽快完善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的政策法规,在完善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放松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的限制,以推动期货市场进一步发展。
刘兴强表示,近几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已经进入稳步发展的新时期,规模逐步扩大,功能逐步显现,具备了在更高层次上为国民经济服务的能力。但现有的期货市场政策法规基本框架成形于上世纪90年代期货市场清理整顿时期,出发点侧重于防范风险和规范运作,对参与期货市场实行严格管制,尤其是对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设置了隔离墙。
2007年以前,相关政策法规均明确禁止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且禁止金融机构为期货交易融资或提供担保。2007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删除了“禁止金融机构参与期货投资”的规定,允许在不违规的前提下使用信贷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刘兴强指出,在实践中,由于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金融机构仍然较难进入期货市场,其主要表现是:
一是对“违规”难以界定,缺少可操作性。我国目前尚无有关信贷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的规定。实践中,只要企业贷款进行期货交易,无论是否套期保值,金融机构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一般予以拒绝。
二是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资格认定问题。《条例》第33条与第44条第2款分别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需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审核同意;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需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但迄今为止,监管部门尚未出台银行开展上述业务资格认定的相关标准及程序,条例赋予银行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的权利尚未得到完全落实。
刘兴强表示,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不仅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也有利于完善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更好地发挥市场功能。在国外成熟期货市场上,金融机构是期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套期保值的重要力量。(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