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公私合营伙伴计划(PPP)能否最终降低财政成本、提高社会福利,关键取决于市场主体是否享有充分的监督权利。而在我国,这一点恰恰是相当欠缺的。
鲁政委告诉中国日报网,PPP模式词汇似乎是新的,但其实在我国其实早已应用。比如,亚洲开发银行2008年发布的《公私合营手册》就是以横跨上海黄浦江的一座大桥为封面的,国内见诸最广的PPP机制则莫过于有民间投资参与的收费高速公路建设、运营;而在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下简称“全会”)中,也多处进一步打开了未来运用PPP的广阔空间。
全会指出:在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要“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在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机制方面,“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鲁政委认为,凡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的“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等,其实都属于PPP可能参与的范围。
鲁政委向中国日报网表示,衡量PPP机制成功与否,可以从财政和社会福利两个角度来看。从财政角度,主要是看PPP机制是否能降低财政的支出负担?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主要是看PPP机制是否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从是否能够降低财政支出负担的角度,无论是政府付费还是使用者付费模式,都无疑能够降低“当期”政府支出和政府负债率;但是,如果是政府付费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反正钱总是要出的,差别只是一次总付还是分期付款),则最终能否降低财政支出负担就取决于PPP运营效率是否更高?
从能否提高社会福利的角度,关键也是在PPP与完全由政府提供两种模式之间,成本孰高孰低、服务孰优孰劣的问题,这归根结底,也要取决于 PPP的运营效率是否更高?
那么,什么才是保证PPP营运效率的关键呢?鲁政委认为,关键是要让每个消费这种服务的主体,都能够享有监督权利,而这一点,在我国恰恰还是非常薄弱的。
(来源:中国日报网 何旖旎 涂恬 编辑:王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