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险”带来的思考
[ 2007-11-07 15:30 ]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最近关于新闻记者的新闻真是不断,在2003年11月8日记者节到来前,深圳太平洋保险公司和湖南省某保险公司都推出了“新闻记者、执法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据湖南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险种的保险对象是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新闻记者和公检法等部门执法人员。因为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新闻记者被列为十大危险行业的第三位。

保险公司设立一种新的险种自然有其商业运作的因素,但是,从“记者险”的设立我们也能读出一些保险外的内容来。

保险带给人们的是一种对可能发生灾祸的补偿。而记者面临的风险除了诸如疾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一些偶发事件之外,还要面临类似登封记者被打的“人的危险”。如果说疾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危险作为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话,那么记者面临的“人的危险”则凸显了记者执业环境的恶劣。记者作为大众知情权的具体实现者,担当着舆论监督载体的责任,在鞭挞“假、恶、丑”、传播“真、善、美”的同时必然会损害到某些人的利益,在金钱利诱无效的情况下,“大棒”当然成为一些人最后的选择。

所以,我们不能奢望被记者们揭露、批判的某些人“放下大棒”,我们只能通过各项措施来改善、保障新闻记者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时的环境。设立“记者险”也许是这些措施之一,但不是措施的全部,更重要的是从法律上加以保障。但是,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有些方面还是欠缺的。

保险公司在“记者险”中把记者和“公检法等部门执法人员”并列在一起。然而,二者的职责不同,执法人员的职责是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力)来服务于社会,执法人员和国家的管理活动有密切联系,所以不论是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还是对执法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比一般公众更严厉的制裁。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贪占公私财物可能要被判处更严厉的刑罚;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也会被加重处罚。如果某些记者滥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舆论监督的权利来为己谋私,可能导致被判处受贿罪,这是完全应该的,反过来说,记者被打,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记者本人的人身权益,更重要的是舆论监督的权利受到了非法压制。但是,从目前的相关法规来看,对记者的采访活动缺乏相应可行的法律保护,不能说不是一种缺憾。

当然,对相关立法的完善远远要比设立一个险种复杂、谨慎的多,上述文中所谈也只是一个思路而已,具体的考量则是法学家和立法者的事情了。

(编辑:王晶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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