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广东佛山的两岁女童小悦悦在7分钟内被两辆车先后3次碾轧,这期间竟有18名路人不闻不问,直到拾荒阿姨陈贤妹经过,将悦悦搬离街心。4天后,武汉一名15岁学生扶起一位被电瓶车撞伤的中年妇女,却被伤者指认为肇事者。
一边是路人漠然离去,一边是好心人被诬陷,当今社会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严厉拷问。如何避免类似道德悲剧重演?如何保证好心人行善“零风险”?其实,早在2005年至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陈文希和汪春兰就曾针对这种情况抛出提案,大意是:尽快出台《见义勇为法》,制定《见死不救罪》。
实际上,美欧诸国早已制定类似法律,既有对见死不救者的惩罚,也有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
***见死(危)不救要被问罪
国外在“见死不救”这方面有着相关的法律,一些国家叫做“拒绝援助罪”。但应该注意到,这项罪名的成立有着非常严格的前提,比如要充分界定救助者与被救人之间的关系,如是否为亲属或者恋人等;以及救助者是否会对被救人造成伤害等一系列前提下,才能立罪。
美国有专门的《救援责任法》,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比如消防人员和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处于险境中的公众,此外还有配偶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救援责任的界定等。有相当一部分的州将此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规定任何人必须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如果有能力进行救助而不救助,则构成可惩罚的违法行为。比如,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报警电话,就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在佛蒙特州,见死不救者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
在欧洲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挪威、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的法律也规定,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都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
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就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