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石
开罗宣言所发挥的是基石作用,并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石。
二战后,整个亚太地区的领土安排和国际秩序的“大厦”就建立在这块基石上。我们可以从战后许多国际文件和国家文件中看到这种“基石和大厦”的关系。比如1951年周恩来总理兼外长关于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1972年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的联合声明,均明确以开罗宣言为基础。
除了中国以外,俄罗斯、朝鲜、韩国以及亚太地区其他国家与日本的领土界线和国家间关系,无不以开罗宣言为基础。即使美国策划的旧金山对日和约,性质上是非法的,但其第二条关于日本领土的规定,也不得不以开罗宣言为基础,不敢过分偏离开罗宣言的规定。
(来源:中国日报网 信莲 编辑:柳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