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星期六)下午15时在人民大会堂一楼新闻发布厅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姜伟新、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就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答中外记者问。以下为此次记者招待会的摘要。
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举措解决企业水污染的问题
[法国观点周刊记者提问]很高兴听到松花江的危机已基本度过。中国有很多工厂离河、湖、水库距离较近,对此中国有何打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这个问题提得很尖锐,也很现实。首先感谢你对中国环境问题的关心,这个问题也是我们最近着重考虑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初步的工作方案。全国化工企业共有21000多家,其中50%以上分布在长江、黄河两岸,这些企业一旦发生问题,后果不堪设想。
中国政府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现在进行中的工作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在中国的传统节日春节之前就已经开始对这些企业进行了全面、拉网式的检查,也发现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1.选址不当。2.违背“三同时”的原则。3.存在明显的环境安全隐患。4.一些新上的工业园区在个别地方有可能成为新的污染源。我们正在采取有步骤、有针对性的措施,分门别类地加以解决。最近我们向社会曝光和挂牌督办了20个案件,就是在这次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我们有决心解决这些问题。
第二,对近几年来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采取“回头看”的办法,逐一进行复查。复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做到防患于未然,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使它少出问题或者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这些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是历史形成的,解决这个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将根据情况,对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方法,解决的结果我们将随时通过媒体向大家公布。
四大措施促进实现“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
[中国新闻社记者提问]请问姜副主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十一五”期间的重大战略目标,“十一五”规划草案中还明确提出了到十一五末,单位GDP能耗要下降20%左右。但是现在有许多学者提出疑问说这个目标定的比较高,中国可能没有办法实现。您觉得这个目标定高了吗?中国能不能实现?为了促进这个目标的实现,中国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姜伟新]实事求是地说,这个节能目标定得不算低。完成这个目标,应该说还是有一定难度的。但形势逼人,我们必须要下大力气完成这样一个目标。因为中国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到今天,节能问题已经作为非常突出、非常重要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因此,必须下决心努力来完成这样一个目标。
主要措施办法在总理报告当中,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的书面报告当中已经讲了,有以下四点再强调一下。第一,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进行节能。要加快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对那些耗能高、污染大、技术水平低的行业、企业及其生产能力都要尽快淘汰,并且限制其新的生产能力的增长。第二,通过提高技术水平进行节能。现在很多企业、行业,要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第三,通过完善价格和财税体制机制进行节能。比如现在能源和水的价格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价格要能反映出资源的稀缺程度,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第四,通过加强管理进行节能。国家正在组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对1000户耗能大的企业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其他方面的管理也要加强,对那些浪费能源、违法违规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我们都要检查监督,甚至要追究责任。
周生贤:今年春天松花江不会引起第二次污染
[俄通塔斯社记者提问]中国政府将会采取哪些措施和政策来加强中俄两国之间水体和水域之间的环境保护工作?您如何才能证实或者确认中国政府现在是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松花江的环保工作?在下一个五年里,在这方面会投入多少资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我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因为在昨天晚上,我得到了一个最振奋人心的消息,就是俄罗斯的监测情况作出的结论和中国作出的结论完全一致,这个结论就是今年春天松花江不会引起第二次污染。关于中国和俄罗斯在环境方面的合作是全方位的。前不久,应我的邀请,俄罗斯自然资源部部长和我在北京就双方合作问题广泛地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签署了有关方面的协议。双方对我们在松花江领域的合作感到非常满意,在所有问题上都取得了一致。
关于松花江长远治理问题,我简要介绍一下情况。松花江污染治理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特别是在事件发生以后,进一步加大了这方面的工作力度。我们采取了三步走的工作部署:第一步,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确保沿江人民喝上安全的水。这个目标已经顺利实现。第二步,搞好松花江环境影响评价。经过上千名环保专家的连续监测、分析、模拟试验,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松花江的鱼可以吃,奶制品可以吃,不会影响松花江沿岸的农牧业生产,也不会影响黑龙江农业方面的绿色品牌。最后的结论就是今年春天松花江不会有二次污染。
关于松花江长远治理的规划,目前已经编制就绪,这个新的规划突出三个特点:第一,把松花江的治理和三河、三湖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二,在治理当中,把水污染,特别是确保饮水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第三,松花江的治理规划实行规划到省、责任到省、目标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的“五到省”责任制。这个规划正在报批过程中,“两会”结束以后,很快就可以得到批准。批准以后,我们将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长远规划的详细内容,其中包括投资数额。
国务院发表《决定》标志中国环保工作进入新阶段
[香港大公报记者提问]随着中央和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这次把它上升到“十一五”规划的高度,但是海外舆论注意到一个严峻的现实就是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依然此起彼伏。请问周局长,这一现象长期存在是由于体制的缺憾还是人事的疏忽?如果再有这种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您是否也会像您的前任那样被问责、解职?如果是的话,您作何感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首先感谢你对我前途的关心。我也表个态,我争取不辞职。你刚才说的这些情况都是事实,造成重大污染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情况也很复杂,有很多问题也是历史形成的,反映出我们环境与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因此,解决它要有一个过程。我很幸运,因为我担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以后,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向全国发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这使我的工作有了一个非常有力的武器,只要使用好这个武器,我就不会辞职。
您的提问极大地调动了我的积极性,所以我也想占用大家一点时间,把国务院决定的主要精神在这里讲一些我个人的理解。这个决定共六章32条9624个字,涵盖面广,指导性强,大家要想全面了解情况,可以登陆国家环保总局的网站。下面我就两个重点问题讲讲我的理解。
第一,揭示了中国环保工作所处的阶段、目标和任务。所谓所处的阶段,实际上就是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实行转变的过程中,怎样从环保的角度来看这个转变。如果说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用牺牲环境的方式来促进经济增长的话,这个决定的发表就标志着中国环保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个新的阶段就是要使经济、社会、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标志着中国环保工作由积极推动以环境换取经济增长进入了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这个新阶段的特点是承上与启下相接、困难与希望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这将使环保工作由原来的被动、事后、补救、消极的局面变为主动、事前、预防、积极的局面。只要我们尽职尽责,发生了事件也不会追究到环保部门的头上。
新时期我们的目标就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一个环保工作者,我对发展有独特的理解,这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发展就是燃烧。烧掉的是资源,留下的是污染,产生的是GDP。请大家特别注意,我讲的是在一定条件下,这个条件就是不科学发展的时候。我们现在要求的科学发展,是消耗的资源越少越好,产生的污染越少越好,最好是零排放。按照这个观点来理解,前者就是资源节约,后者就是环境友好。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决定》从两个层面提出了要求。第一个层面是从开发的层面提出优化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就是要根据环境的容量来决定开发的程度。第二个层面是从发展的层面提出要求,就是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践证明,以牺牲环境代价来换取的繁荣是表面的、虚弱的,是推迟了执行的灾难。特别是在一些“激情燃烧”的地区和行业,情况就更糟糕。
第二,至于环保工作在新时期的任务,就是根据国家关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积极地推动由环境换取经济增长为主向环境优化经济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促进这样的转变,谈何容易。这是蝉蜕时期的痛苦和希望。在这个阶段,我们不可能用停止发展的方式消极地保护环境。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也绝不宽容污染。作为国家环保机构,今后长期的任务就是要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详解征地制度改革的八大要点
[中国青年报记者提问]请问李元副部长,我国目前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问题上发生了一些矛盾和纠纷,对农民征地补偿额偏低,国土资源部有没有从机制和制度上采取一些措施,切实做到同地同价?对于违法和违规征地的现象,将采取哪些刚性措施?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现在各种媒体上关于征地制度改革的讨论很多,但是大家对2004年国务院作出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当中对征地制度进行的重大改革注意不够,我想趁此机会作一点介绍。主要有八个要点:
第一,在征地补偿的法律原则上明确规定,要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纠正了长期以来的误解,以为达到农业产值的一定倍数就是最高的原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第二,在费用的标准上明确要求,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偿的费用。这项规定事实上提高了对征地农民安置费原有的标准,并且增加了安置补偿的内容,也就是要支付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在费用的来源上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现行的法律规定,补偿安置费用的上限是农业产值的30倍,本身已经高于农地自身的价格。在农地价格之外,政府还可以进行补贴,这项规定体现了以城补农的精神,又统筹兼顾,不至于使得某个项目因为土地成本提高而影响建设的需要。
第四,在地价平衡上规定,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工程概算,这项规定从根本上防止一些大型项目借口公共利益而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第五,在安置上增加了新的方式,允许对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农民可以用依法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第六,在征地程序上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事先告知和对土地现场调查的确认,并赋予可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七,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上规定了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改变了过去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办法,从制度上防止一些地方乡镇、村干部的截留和挪用。
第八,在争议的解决方面,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改革措施正在落实过程当中。
刚才记者问到国土资源部将怎样对待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侵犯农民利益的案件,我们正在部署查处违法案件的工作,举行新闻发布会时请您参加。前几年我们查处了很多案件,得到新闻界的支持,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