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治原则的制度设计

2006-10-27 16:37:12

环球在线消息:从根本上说,美国法治的框架源于联邦宪法。美国法治原则的关键在于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来运作,无论是公民还是政府官员都从属于法律,立法权力亦受到宪法的限制。这正是美国法治的含义,而这种含义在1787年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宪法是美国最高法律,其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它制定了国家制度、政府体制和国家的运行原则,阐明全国政府三个部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各自行使特定的职责,同时相互制约。



一、联邦制

 

宪法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自的权力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各自专有的权力、共享的权力和各自禁止使用的权力。赋予联邦政府特定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确立联邦政府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且,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仅以宪法规定为限。宪法第10条修正案又进一步明确没有被宪法规定的真空权力的归属:“本宪法所未授予中央或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

 

200多年来,联邦与州的权力关系一直是美国联邦制度的核心和争论的焦点。特别是建国初期,由于联邦政府的权力非常有限,州政府的独立性和自由度较大,各州在经济上都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为维护美国的联邦制度,对宪法的联邦权力条款一直采取“从宽解释”立场。如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了“州际贸易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国会有权管辖州际贸易。但对什么是州际贸易、联邦政府能管到什么程度,宪法均无明确规定。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把从商品生产,流通、交通运输到工资、工时、工会和公民权利、犯罪行为等都解释为与州际贸易有关,因而由联邦政府管辖。最高法院这种违宪审查维护了美国联邦法制的统一,维护了市场的统一和平等竞争,大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三权分立与制衡

 

国家权力采用三权分立的模式。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属三个部门,三部门互相制衡。每一个部门在合作中也同样既保持独立又互相配合。“分立”是实现“制衡”的前提和基础,“制衡”是分立的目的和结果。政党、政府、国会、总统都在这个机制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并相互制衡。

 

(一)立法部门。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所有的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美国国会。参议员每州席位相同,众议院根据人口的多寡来分配名额。参议院维持国会的相对稳定,六年一任;众议院力求反映民意,代表两年一任。所有法律草案都必须经过两院的共同审议方能通过实施。这是国会最重要的权力。

 

除此之外,宪法还确立了所谓的国会“列举权力”,包括印制钱币、设立邮政系统、建立联邦法院、成立陆海军、宣战、征税,支付一般福利花费等权力。同时,宪法授予了国会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

 

关于如何处理联邦法和州法的冲突,美国宪法的第6条中明白陈述了联邦法的至高无上性:本宪法与依本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以及以美国的权力所缔结的条约,皆为全国最高的法律,纵是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冲突,各州法院的法官亦应遵守之。

 

(二)行政部门。美国宪法中,并没有规定行政部门的架构和权力,较大篇幅都在阐述有关总统的相关问题。宣告了行政权属于总统,规定总统应尽责地忠诚执行法律。政府内阁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方可任命。同时,总统最重要也最明确的权力之一,就是立法否决权,以此来避免国会过于强势以致行政权力无法制衡的情况发生;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是总统的这种否决也可以被整个国会三分之二多数投票所推翻。

 

(三)司法部门。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司法权属于美国最高法院及美国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联邦法院。美国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和50个州法院系统。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是全美的最高法院,其决定对美国各级各类法院均有约束力,但是联邦法院系统并不高于州法院系统,二者之间没有管辖或隶属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美国的法院系统为“双轨制”,一边是联邦法院,一边是州法院,二者平行,直到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管辖的案件种类不同。在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那些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案件;在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涉及“联邦性质问题”及发生在不同州公民之间且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州法院的管辖权比较广泛。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都属于州法院。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均由各州法院审理。

 

美国共有大约700名联邦法官,2.7万多名州法官。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但须得到联邦参议院的批准。另外,总统在提出联邦法官候选人名单时一般都会征求美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尽管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联邦法官是终身制,只要行为端正不得免职,也不得减少薪金。州法官一般都由当地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或州长经过一定程序后任命,州长在提出州法官候选人时会征求州律师协会的意见,实行任期制而不是终身制,任期为4年、6年、8年或10年不等。马里兰州法官任期为10年。

 

任职终身制并不等于一定要服务至生命的最后一刻,法官可以因健康状况而退休,也可以因其他理由而辞职,但这些都必须是法官自己主动提出的。联邦法官被免职的惟一途径是弹劾。美国宪法规定,弹劾法官的理由是其犯有“叛国罪、受贿罪、或其他严重犯罪和轻罪”。弹劾联邦法官,首先要由联邦众议院投票通过弹劾指控,然后由联邦参议院进行审判。弹劾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分措施,很少使用。自美国建国以来;一共只有9名联邦法官受到弹劾,而且其中只有4人最后被参议院判定有罪。

 

另外,美国法官收入也很可观。虽然法官的收入大大低于那些成功的私人开业律师的收入,但是在美国社会中还是属于中上等的水平,足以让他们过上相当体面、优越的生活。

 

三、司法审查

 

美国最高法院被公认是当今世界上最有权威的法院。因为它不仅具有解决在美国宪法和法律下产生的所有案件和争端的最高审判职能,而且还负有对宪法进行解释和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职能。所谓司法审查权,是指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以国会或州议会的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为理由,判定其无效而不予适用。因为行使这种权力的目的和内容,在于通过衡量阶位较低的法律、法规与阶位较高的宪法之间的协调、和谐关系,来判断法律、法规的有效性与可适用性,所以这种权力又称违宪审查权。联邦最高法院对违宪进行审查的权力,根植于“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宪法精神和殖民地时期司法审查的传统,而不是宪法本身,至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有这个权力,美国宪法在规定司法权的范围时没有授予它这个权力。直至1803年,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当时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才通过判决首次确立司法部门有权对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所通过的法案及采取的行动进行是否合宪的审查。

 

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途径有二:一是上诉权;二是调卷令。当事人有权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非常少。调卷令是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主要途径。要获得最高法院的调卷令,诉讼当事人首先要提出申请,然后由大法官们投票决定是否受理。最高法院每年收到的调卷令申请在6000件左右,但是其受理的案件一般不超过200件。最高法院认为其主要职责不是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而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维护联邦法制。因此,其发布调卷令的案件中往往涉及不同法院对联邦法律的不同解释,例如,两个联邦上诉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有冲突;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有冲突;或者联邦上诉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与联邦最高法院以前的判决有不一致之处等等。据统计,从1879—1979年,美国最高法院共宣布了122个联邦法律全部或部分违宪。最高法院除了运用司法审查权于联邦法外,也应用于州法,并且最高法院以违宪而判决无效的州法比之联邦法要更多。

 

美国宪法是200多年前制定的,至今只有 26条修正案,可是时代已发生了根本变化。但为什么美国宪法能以不变应万变、能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现代社会呢?其秘诀之一就在于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审查不断地适时解释宪法,使宪法条文的含义能顺应时代潮流的变化而变化,从而保证宪法的永久活力。正如美国学者指出:美国宪法为解释所发展,为判例所修饰,为风俗习惯所扩张。结果经若干时期后,许多原来的宪法条文已完全不是原来的意义了。这说明通过对实践中提出的违宪情况的审查来解释宪法,对宪法的适时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没有美国最高法院不断适用和灵活地解释宪法,美国宪法恐怕早已成为历史了。(来源:中国司法考试网 编辑:陈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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