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文》《执照》的著作权及版权保护措施在宋代著作权保护尚未立法之前,著作者也采取了一些消极的、被动的自我保护措施,比如密藏稿本,使盗版者没有“盗”的机会;抢在盗版前抓紧刻印自己或家人的著作,迅速以“正版书”抵制盗版书。当然,也有向政府部
门举报、请求禁止的,朝廷有时也采取一些措施打击盗版,但这主要是为了杜绝政治、军事泄密,并不是为了保护作者或出版者的合法权益。《榜文》、《执照》的诞生,标志着著作权和版权保护出现了重大进展。
上面征引了两件公文的论述部分,说明他们采取措施以保护著作权和版权的理由。下面是他们的具体作法。对祝穆宅开雕的《方舆胜览》等书,《榜文》道:
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乞行约束,庶绝翻板之患。乞给榜下衢、婺州雕书籍处张挂晓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版,断治施行。奉台判备榜,须至指挥。右今出榜衢、婺州雕书籍去处张挂晓示,各令知悉。如有似此之人,仰经所属陈告追究,毁版施行。故榜。
嘉熙贰年拾贰月日榜。衢、婺州雕书籍去处张挂。转运副使曾台押。
福建路转运司状:乞给榜约束所属,不得翻开上件书版,并同前式,更不再录白。对段昌武《丛桂毛诗集解》,行在国子监公据接着写道:
今状被陈,乞备牒两浙、福建路运司备词约束,乞给据付罗贡士为照。未敢自专,伏候台旨。呈奉台判牒,仍给本监,除已备牒两浙路、福建路运司备词约束所属书肆、取责知委文状回申外,如有不遵约束违戾之人,仰执此经所属陈乞,追板劈毁,断罪施行。须至给据
者。
右出给公据,付罗贡士(樾)收执照应。淳佑八年七月给。
应当说明:所谓“行在国子监”,是当时主管图书刊行的中央机构,具有代表朝廷管理图书出版的权力。两件文书运用了行政手段,布告有关地方(都是南宋间刊书业最发达的地区)的书坊,不得翻印某某书;同时,又发给原刊者所谓“据”,也就是执照,以证明该人刊书的合法性,原刊者若发现有人翻刻,可向地方官府“陈告”(或凭“据”告发),从而毁板治罪。
从两件公文可以看出,不仅中国的著作权和版权理论产生很早,而且形成了相应的保护法规,比十五世纪后期英王所授与的著作权仅仅是“印刷权”要全面、完整得多。不足的是,上面两个文告只是针对少数书籍而制订的部门性或地方性法规,有“个案”性质,尚不具备普遍适用性,也未上升到国家法律。就现存宋本或覆宋本书籍看,载有如上公文的很少,可知当时要求以法规形式保护著作权和版权的人,大约还不很多。
作者:祝尚书 编辑:晓棠 来源:星岛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