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借鉴西方国家对于国有金融资产的保护

[ 2004-03-04 12:49 ]

 

金融业作为支持现代社会运转的关键产业,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既需要开放,也需要保护。例如,美国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保护模式,在这两个市场上,对外开放多集中在零售业务环节,如证券买卖,基金交易,保险推销和代销等领域。在这些领域中,美国不但不担心国外的竞争,反而鼓励外国企业参与竞争;而在更为重要的批发业务环节,如发行、承销、承保这些领域,美国政府则以各种手段阻止外国企业进入,实现对国内市场的保护。在美国的银行业,则呈现出相反的情形。银行业的地位敏感特殊,保护的重点也有所不同。

美国对银行业保护有:(1)依靠特别法案,从原则上对外国银行做出限制。由权限极大的美联储牵头,协调美国货币金融局OCC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等其他机构,在特别法案的框架内制订监管条例、实施细则和操作手册,将法案具体化。(2)严格实行外钞管制,为美国银行业提供货币性保护,严格禁止外钞在境内流通,严格限制境内银行为客户开设外钞存款帐户,同时也不鼓励开设外汇存款帐户,境内绝大多数银行都不经营外汇业务,境内绝大多数银行都不从事外币兑换业务。

美国政府的外汇管制,不仅包括了大多数国家禁止外币流通的一般性政策,更采取了许多国家并未实行的限制银行经营大额外钞,限制吸收外钞存款等更为严厉的措施。与美国相比,我国政府在允许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吸收外钞存款,提供外币兑换等方面,反而比美国更为开放。美国政府通过外汇交易和外钞交易区别对待的政策,对外币现钞严加管制,隔绝美国与国际金融市场在流通领域的原始联系,实现对美国银行业的货币性保护。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1年底的阿根廷金融危机,都从反面证明了这一货币性保护政策对稳定本国银行体系的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

正如中国有学者认为美国在保持金融市场对外高度开放的同时,又成功地对本国金融业提供了保护。保护本国市场和本国企业,是任何一个国家政府的责任。而如何即能遵守国际游戏规则,甚至成为这些规则的积极倡导者,运用各种方法,阻止或减弱因遵守这些规则对本国利益形成的威胁。

我国向WTO提供了金融市场全面开放的总体方案和时间表,在涉及到中国金融业开放的具体操作方面,还有一些政策回旋余地。有必要对某些金融领域提供保护,对外国金融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地位加以调整,实行存款强制保险制度等,总之,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并不等于放弃保护。从西方推行开放式金融保护主义政策中,为我们保护自身利益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作者:黄海峰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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