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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引渡条约开启死刑新观念

[ 2007-03-22 14:23 ]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死刑犯不引渡”是一项国际惯例,中国要溶入世界,要更好地打击犯罪,也无例外必须遵循。《潇湘晨报》3月21日报道说,正在法国访问的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与法国司法部长克莱芒20日在巴黎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法国司法部透露,中国已同意在文本中明确写明,任何与死刑有关的案件将不会适用于这个引渡条约。中法签署引渡条约将加速中国编织国际引渡网,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案犯。

这是第二个与中国签订此类条约的欧盟国家。此前,中国政府与西班牙政府签署的引渡条约中也明确了“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此外,中国司法机关在余振东案中实践了对其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对于赖昌星案,中国司法机关也承诺了不对其判处死刑。因此,可以预想的是,对引渡回来的犯罪嫌疑人不判处死刑将是大势所趋。在这种趋势下,我以为,我们国家要顺应国际趋势,逐步废除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

到2003年1月1日,世界上有76个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所有的死刑,15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21个国家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正是这种大的趋势下,才会有“死刑犯不引渡”这项国际惯例的产生。

首先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进而全面废除死刑,这是发达国家废除死刑取得成功的一个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从微观层面上讲,首先废除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有这么几个益处———

其一,从这些年引渡的犯罪嫌疑人来看,主要涉嫌经济犯罪领域,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因此,如果废除了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就不会出现犯罪后留在国内与逃到国外“同罪不同罚”现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

其二,提高效率与节约司法成本。目前,我们与一些国家虽然签订了条约,确立了“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废除死刑,所以针对个案我们仍然要进行谈判并承诺不判处死刑,如果统一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大量的经济犯罪就无须再进行个案谈判,可以直接对嫌犯进行引渡;

最后,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有利于减少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照顾贪官、不判死刑的猜疑。近些年来在死刑适用上,有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对于贪污受贿的官员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越来越少,以至于今年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问道:“今后是否不再对贪官适用死刑?”如果废除了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会消除民众对于贪官少判死刑的不满。

废除经济犯罪领域要让民众接受并有可操作性,必须首先解决两个前提:一是必须提高法定刑,目前我国有期徒刑最高十五年、数罪并罚是二十年,而无期徒刑一般在实践中执行的就是二十二年或者十七年,这样低的处罚无法惩罚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因此,应当将有期徒刑提高到30年,并设立不得假释和减刑的无期徒刑;其二是切实解决在刑罚执行中的假释、减刑、保外就医存在的问题,不能让诸如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一样在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的现象再出现。(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