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性决定公众人物话语责任
尹 鸿
对于公众人物,真实地表达意见是自己的权利,但因为你不是普通发言人,你身上的公众性决定了公众也不把你当作普通人。所以,公众人物还需要用适合自己“公众性”身份的方式表达意见。
随着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出现,特别是论坛、博客、微博等所谓自媒体的兴起,人们表达个人意见的言论空间越来越大、言论时效越来越快,而新兴媒体点对点的网状传播方式也使意见的聚集性越来越强。一条几十个字的微博、一个短短的帖子,瞬间就能聚集起巨大的言论能量,在网络虚拟社区和现实生活中形成轩然大波。
在这种网状传播和聚集的话语现象中,公众人物的话语往往受到特别关注,不仅网站常常把他们的博客、微博加上“名人”、加上“V”的特殊标签,而且喜欢将他们的言论置顶、置首页、换上更引人注目的标题,各种媒介也热衷于对这些公众人物的言论进行多次传播,共同推动其成为舆论热点。
公众人物包括两类:一是政治公众人物,主要指政府官员;二是社会公众人物,包括文艺界、娱乐界、体育界“明星”;文学家、科学家、知名学者、知名人士。前者更多地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后者则主要涉及公众兴趣和日常生活。这些公众人物或者因为其社会知名度(如明星)、或者因为其专业地位(如某领域著名专家),或者因为其所处的权威机构(例如某著名大学教授),或者因为其所处的社会地位(如某政府权力机构的主要官员),常常有可能被看作所谓“意见领袖”,成为信息传播过程的中介、过滤或者放大环节。他们因其“公众性”比普通人更容易受到关注,也更容易被传播、被争议。因此,由名人言论引起的网络热点、社会争议常常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造成这种一石激起千层浪的舆论现象的原因大致有四:一是名人以言求名。发言者故作惊人之语,以简单夸张极端的方式表达意见,哗众取宠、博得关注。在信息社会,名气往往能够换取利益。所以,一鸣惊人成为一种潜在的话语动机,这在名人言论中也不例外;二是名人出言不慎。发言者因一时一地一事激动冲动感动,未及斟酌,匆忙表达,结果言不达意或者造成歧义。通常大众对公众人物这种具有“权威”地位的人,理所当然会更敏感甚至挑剔,于是这些未经斟酌的言论常常引来板砖无数、积毁销骨;三是名人被断章取义。一些媒体为追求轰动效果,往往将名人言论掐头去尾、张冠李戴,甚至用“标题党”手法,放大歪曲原意,造成舆论热点,而发言人自己在这种非理性言论漩涡中,往往身不由己、难以自拔;四是名人力排众议。公众人物,并不意味着必须迎合公众,他作为专业人士或知识分子,不仅有表达思想情感的权利,也有移风易俗、针砭时弊的义务,即便因此而成为易卜生戏剧中所谓的“人民公敌”,也应该是公众人物的一种话语责任。
这四种情况说明,新媒体环境给予了人们更平等的言论渠道,但并不等于所有人的言论都具有同样的权利。初唐虞世南有一句诗,“居高声自远,非是藉秋风”,可以用来比喻所谓名人或者公众人物话语权与普通百姓的不同。公众人物之“名”,自然会使其言论被更多的人所关注、被更多的人二次三次多次传播、使更多的人受到影响。因此,公众之名,对于公众人物来说,是一种权利同时也理应是一种责任。通常说,权利与义务往往对等。在话语权上同样如此。
对于公众人物来说,真实地表达意见是自己的权利,但因为你不是普通发言人,你身上的公众性决定了公众也不把你当作普通人。所以,公众人物还需要用适合自己“公众性”身份的方式表达意见,比如说你是教授,话语可能就必须要体现教授的教养而不同于村妇的随意或愤青的偏激;你是明星,话语就更需要符合公共社会道德,不能轻视弱势人群、边缘文化;你是专家,话语就必须尊重科学规律,决不能信口开河。公众性,决定了名人之言必须与身份吻合。名正言顺也意味着名之正则言须顺、言之不顺则名之不正。名与言之间,如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样应该一致。
言与名的一致,不仅体现在名人之言应该与自己的身份吻合,同时也要体现为名人应借自己的身份去自觉地主动地传达真善美的知识、价值和情感。网络言论,由于其参与性与匿名性特征,在给予言论自由空间的同时,往往也可能带来某种低俗化倾向。搞怪、谩骂、围攻、情色暴力扩散等现象确有发生,而公众人物则往往需要在这样的言论环境中起到“引领”作用,决不能同流合污或者入乡随俗。网络世界的理性,需要全体网民理性意识的启蒙和培育,但首先需要公众人物成为网络言论的理性榜样。更理性的网络言论才能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和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众人物对自己的话语权负责,既体现为尊重自己在公众中的社会名声,更体现在用自己的公众名声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即便有时这种启蒙责任可能会冒着被公众误解、鄙视和拍砖的风险。
(作者为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加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