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能“预定”吗
典型案例
2006年5月许小姐应聘到A公司担任出纳工作。公司提出如果要来公司,必须服从公司的加班安排和加班费支付的规定。许小姐口头同意了公司的要求。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许小姐月工资为2000元。许小姐工作了半年后认为公司的超时加班太严重,一方面长此以往自己的身体将不堪负担,另一方面如果完全按法定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应当每个月都在500元以上,个别月份可能还超过1000元。于是2006年国庆后,她即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遭到了公司拒绝。
A公司则称其已经将职工的加班工资“事先说好”,并且按约支付给许小姐。因曾有职工为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已经与公司发生过纠纷,为了避免这类纠纷再次发生,A公司都是与员工口头约定每月加班工资为200元,以津贴的形式发放,无论什么岗位加班工资一律参照该标准执行。
A公司要求职工长期加班这种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平时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加班工资。从劳动法律的角度看,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法定报酬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拒绝或克扣。显然A公司将加班工资“预订”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应当按实际加班情况对员工加班予以统计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00元是以津贴的形式每月固定发放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由于A公司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已经构成了用人单位违法在先,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或加班工资的,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加班工资的申请和追索时效
由于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60天,所以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劳动报酬只能保护60天,即,到约定发薪日单位未发工资的,劳动者就应当在次日起60天内主张,否则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国家最高法院在有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中都认为,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己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一般可以视为争议己发生,劳动者应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期日的,争议发生时间可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未按时发薪的,大多会作“等经济情况好转再发”、“到某一时间发放,”的承诺。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正当、合理的期待,不应该认为争议已经发生。由于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为保往工作,往往在单位欠薪时忍气吞声,故对争议的发生,可以从宽理解。
鉴于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其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2年为限。追索2年以上的劳动报酬,则以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为限。
编辑:杨鑫 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