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高温权益应该如何保护?
[ 2007-08-02 15:20 ]

高温权益如何立法

代表建议:重点改善劳动环境

今年6月1日起,重庆市正式实施了我国首部关于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的地方立法《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办法中以日最高气温35℃为高温天气的界限,保护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同时规定,一旦气温超过37℃,用人单位又无法降温的,需要缩短或暂停工作,并发放每天5—20元的“高温津贴”。

深圳市日前也发布了《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当日应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8℃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如果要立法,首先要对高温这一概念有个法律上的界定。”王立南代表认为,比如超过什么温度为高温、持续时间有多久、占全年气温偏高天气的比例有多大,这些都可以成为确定高温线的因素。

而让记者惊讶的是,立法时如何保障在高温下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反而成了众多代表不约而同关心的“头等大事”。

“无论是立法还是立规,其实都是为了通过各种手段,保障在高温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力。”甘维刚代表告诉记者,保障劳动力,才是真正保障了生产力;而劳动力的保障,却不是单靠“高温津贴”能实现的,“企业、用工单位在高温时节应该采取相应的降温措施,改善劳动者劳动环境,提高劳动者工作的舒适度,包括准备充足的饮用水、防暑用品,预防中暑的具体措施等等,这些充满仁爱的关怀其实是立法的宗旨之一。”

江小青代表关注的则是另一种需要保障的权益,“如果温度超过人体忍耐限度,用人单位又无法进行有效的降温、防暑,那就应该缩短劳动时间、放高温假,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力和身体健康。”代表们指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实际上就是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劳动力,因此各单位应该予以积极配合。对于拒不配合的用工单位,代表们建议通过法律,明确处罚措施。

提及“高温津贴”,王立南等代表认为这不失为一种很重要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手段之一,因为“这是最直接最量化的方式。”但他也表示,在立法规定津贴发放时,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标准,最好是给出一个上限和下限。

除此,代表们还建议立法时要尽量将劳动者权益考虑得细致、缜密,“涉及到待遇、福利、基本保障条例等的法规,应该越细化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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