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盗播中国剧的背后:疑为华人收视市场之争
[ 2007-08-30 13:52 ]

“版权之争”另一版本:《苦菜花》没有盗播

网友在争论干出“盗播”一事的究竟是中国电视台还是日本电视台时,忽略了这个新闻的核心——“盗播”。本报记者最终联系上处于“盗播”漩涡中心的亚太传媒股东之一王先生。王先生向记者讲述了“版权之争”的另一个版本。

一份裁决,两种解读

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有这样的说法:“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认定,日本785频道侵权事实成立,并向日本电视台下达了处分书。”

8月28日,赤东文化给记者发来了2005年起诉亚太传媒时的起诉书和“临时处分决定书”。上面的主要内容翻译成中文是:“关于上述当事者之间基于平成17年第22076号著作权法申请临时处分判决一事,本法院认定债权人的申请正当,债权人应向债务人提供150万日元的抵押金,并判决如下:债务人不可播放电视剧《苦菜花》。”(平成17年指的是2005年,债务人指的是亚太传媒,债权人指的是赤东文化。)

记者发现此前媒体忽略了的内容:这个停播《苦菜花》的裁决是在赤东公司交上了150万日元的保证金之后才实行。

对于这份判决,赤东文化和亚太传媒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解读。

“申请正当”这四个字,在张笑方看来,是认为法院已经认定亚太传媒的侵权事实,150万保证金是因为这并非正式审判,一旦不继续打官司随时可以退回。“这和诉讼保全不一样,诉讼保全不需要开庭,而我们这个官司前后打了3个月,开了四五次庭。”张笑方说。

而亚太传媒的负责人王先生则认为,这四个字仅仅是针对赤东公司提出的“为获得‘债务人不得播放电视剧《苦菜花》’的判决”这个要求作出的评价。这个临时裁决相当于中国的“诉讼保全”,并没有对《苦菜花》是否侵权作出裁定。

记者就此咨询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副教授周泽。周泽认为,这个“临时裁定”相当于“先予执行”。 法院不是暂时不能认定是否侵权,而是暂时不需要认定。只要申请符合条件,法院就可临时决定,只有原告正式提起诉讼,法院才对事实进行审查。先予执行并不意味着被先予执行人败诉。

亚太传媒证明自己有转播协议

对于事件的焦点,亚太传媒是否有权利播放《苦菜花》,王先生向记者讲述了当时的经过,并提供了一些相应文件。

2005年4月20日起,拥有本片播放权的国内某卫视为纪念抗战胜利六十周年,在晚上的黄金时段播出《苦菜花》,当时以同步直播转播该卫视电视剧节目的亚太传媒在785频道中也播出了这部抗战题材电视剧。

8月31日,亚太传媒接到东京地方法院的通知,有人告他们侵权了。原告方赤东文化,持有的《苦菜花》的日本版权,登记证书是8月4日拿到的。

9月6日,亚太传媒给国内这家卫视发去了一份传真,大意是4、5月的时候我们播放了贵台的节目,根据双方的协议,如果有版权纠纷,需要向对方了解情况,希望尽快答复。当天,电视台回函,称正在与国内有关单位确认。

9月8日,《苦菜花》的原版权方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致函亚太传媒,表示愿意与赤东文化一起就此事进行协商。而这时候那个卫视台回复,称无法与赤东公司联系,因此无法进行协商,愿意就此争议提交国内仲裁。

10月25日,华录百纳再次来函,大意是在与赤东文化签订版权转让协议之前,华录百纳已将《苦》的卫星版权授权某卫视。与赤东文化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存在重复转让。赤东公司如对此有异议,华录百纳愿与赤东公司法人代表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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