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商会急盼细则
昨天,在华的欧美商会均发布声明,在对中国通过《反垄断法》表示欢迎的同时,也对中国的这一安全审查表示谨慎意见。
中国欧盟商会昨天表示,对于草案中有关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条款,其会员均表示出担心。其声明恳促中国政府尽快公布施行细则,并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责。
中国美国商会也表示,希望中国能进一步阐明该法案的实施细则。该商会主席吉莫曼指出,“我们希望中国的反垄断当局在实施新法律时,将以现代经济原则以及通行的国际准则为重点。”梅新育表示,对外资并购立法,要求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对于希望钻空子的外资机构会有影响;但对于准备严格遵守中国法律的外资机构而言,影响不大。
“和此前的部门规定一样,反垄断法一方面是对外资并购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是对外资并购的保护。它的出台不会对正常的外资并购和利用外资产生影响。”赵晋平说,有法律保障的成熟市场恰恰是海外投资者最看中的投资条件之一。反垄断法意在保护竞争、构建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它的出台将令中国的投资环境更加完善,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前景的信心将进一步增强。
事实证明,近年中国出台的政策并未对外商投资产生明显负面影响,在中国继续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效应下,外商投资企业规模继续扩大。
七种情形豁免
反垄断法: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相关禁止条款: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打破垄断之后,强势的外资进入,如何保护一些尚处于弱势的民族产业,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梅新育表示,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经验,在制定反垄断法并维护其法律尊严的前提下,同步制定反垄断豁免、竞争例外立法,在一定时期内对有关产业、有关领域生产、经营集中和垄断结构的形成给予足够的宽容。
严义明向早报记者表示,“以韩国为例,长期以来韩国政府扶持国内大企业,对《反垄断法》采取的是‘不积极适用’原则,造成了企业竞争力的下降,但这在当时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亚洲经济危机之后,韩国政府意识到大企业存在的问题,转而积极推动大企业的反垄断行为,又成为了维护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