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根据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部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左右,以及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有关规定不落实,资金缺口大,地区间不平衡。
意见规定,扩大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净收入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进一步适当提高。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同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专项支持。
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998年以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断发展和调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当前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地区供应对象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到位;户型面积偏大;部分地区供应不足。
针对以上问题,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意见同时提出,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来源:新华网 编辑: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