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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2007-09-27 10:24

1984年10月20日,党召开十二届三中全会,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阐明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规定了改革的性质、基本任务和各项基本方针政策,明确提出: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围绕这一基本任务,《决定》要求:把增强企业活力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进一步扩大对外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起用一代新人,造就一支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干部的宏大队伍;加强党的领导,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决定》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点,确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充分发展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这是党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发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是进行经济体制全面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此后,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由农村转向城市。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国家对经济的计划管理权限逐步下放,缩小了指令性计划,扩大了指导性计划,到1987年,在生产领域中,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工业产品从改革前的120种减少到60种;流通领域中国家计划管理的商品从改革前的188种减少到23种。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得到调整与改进,小商品和计划外商品都由市场调节。价格、税收、金融等经济杠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按照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国营企业改变统收统支的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扩大。到1987年,全国已有百分之八十的国营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企业内部,也进行以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增强了企业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在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贯彻执行,比较单一的所有制结构有了很大改变。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继续加强;集体经济发展迅速;特别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国家的扶持和引导下,取得引人注目的发展。到1987年,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由1978年的几乎为零上升到5.6%。全国城镇个体工商业等各行业从业人员由15万增加到569万。所有制结构的这种变化,为发展经济、方便人民生活和安置就业起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农村改革继续深入。从1985年起,国家决定对粮食、棉花等少数重要农产品实行国家计划合同收购的新政策,合同收购以外的产品可以自由出售,或以协议价格卖给国家;其余多数农副产品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国家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这就形成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并行的“双轨制”,改变了实行三十多年的统购派购制度,把农村经济逐步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轨道,促使传统农业进一步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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