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嫦娥一号”正待升空,有人便早早动起了脑筋——要将“嫦娥”抢回家。据浙江在线(10月22日)报道: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数十人申请“嫦娥”商标。在这些商标中,最引大家关注的是“嫦娥一号”、“嫦娥奔月”等文字组合。媒体的记者同时从国家商标局商标网站查询发现,全国已有100多人抢注这些涉月商标。
抢注商标,实质是抢抓商机。这在市场经济社会,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似乎无可非议,还该鼓励。但是,如此抢注“嫦娥”,不能不叫人有话好说。显然,“嫦娥”系列或之类的涉月商标,属于国家资源。所谓国家资源也就是属于国民共有的,岂能被某个人某部分人据为己有,予以谋取私利?即便有的出于某种需要,而出售拍卖,但其“定价”应体现“国民共有”的性质,其所得也必需是国民的实惠。更为重要的是,“神舟”、“嫦娥”不仅仅是个资源问题,而且还是国防国力的一个象征,具有重要的国家政治意义。岂可作为商业品牌,随“钱”“商”使用流通炒作。前不久突兀而现的“中央一套”“黄金甲”等等恶意行径,我们还恶心不够么?谁能保证如此“抢注”之后,不会再度出现“卖国”“卖民”的败家行为?!
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事实,道理不可谓不简单,良知的人们也反复提醒。可是一遇上类似的“事端”,还是会陷于“集体无意识”。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对此类“抢”之行为,还颇有褒奖,大加鼓动。言语中无不透着一股对商家精明、快速反应、有气魄胆识等等的赞许有加。
商标注册就注册,何必非“抢”不可?如果说当初出于唤起人们的“商标意识”,重视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保护、开发创新目的。突出强化一个“抢”,确实应该、必要、重要。但是,姑且不说社会责任之类的,就是正常的商业竞争,也必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规范的市场经济社会,必须是“有序”的。“抢”的意义,本身就是预示这东西“见者有份”,只看谁快谁强,谁“抢”到手搬回家就属于谁的了。那么“商标”本质上真的这样吗?当然不是。之所以有如此多的商标纠纷,其中不能不说相当还是“抢”的结果,是把“竞争”作“战争”的无序掠夺性的必然。不是么?那些炒楼房、楼号、炒地皮、炒煤炭等等,说穿了都逃不脱一个“抢”。实质上如此“抢”,往往是侵害了别人乃至公众、国家的利益。“抢注嫦娥”不就抢到了国家的头上了么?不是有人为此而沾沾自喜,还有人为之叫好吗?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相关的商标法、产权保护法等,早已出台实施。法治的本质就是要避免、制止、制裁“抢”的商业行为。因此,我们非但不该再习惯的突出“抢”,而且不必为之叫好,应当依法叫停,还商标注册以本来秩序。注册就注册,需要社会正名。
保护商标保护知识产权,是保护市场,保护的是大家的根本利益。商标的效益,需要商业经营;商标的价值归根到底在于“原创”“自创”,也就是说需要不断的创新创新再创新。这才能赢得“核心竞争力”。否则,老在“抢”上动脑筋,“抢”享其成,一不小心就落入了“扒”和“偷”。即使一时“抢”到手,那还有“二号”、“三号”——世界上唯有创新是买不断,“抢”不到的。到时是不是该要说别人变相的“抢”了你的“一号”?是不是“悔偷灵药”来不及。
还是脚踏实地地创新吧。唯此,或许不请,嫦娥天仙们也就自动光顾你家了。因为光顾大家,自然也少不了你家。(来源:红网 200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