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把300万名片传上网?个人信息被侵犯状况堪忧
[ 2007-11-16 09:34 ]

300万名片传上网 名片主人不知情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曾在北京某媒体工作过的张先生,最近接到不少陌生电话,卖保险的、打听租房的、推销保健品的,追问才知,源头都是一个:名片网。

“传一张换两张!”打开名片网首页,广告语格外醒目。据网站自称,名片网成立于2006年4月,是国内第一家提供此类商务服务的网站,目前月均访问量超过200万次,收录名片多达300万张,每日更新名片超过万张。

输入电子邮箱,经过简单的资料填写,就可以成为注册会员。之后开始“积分”:查找一张名片,花去5点积分;上传一张名片,得到10点积分……名片网搜集的名片涉及各行各业。名片从何而来?网站解释:“所有名片均来自会员共享。您的名片可能是您的朋友或合作伙伴上传的,想通过这种方式为您创造更多机会。”

单张上传外,网站还提供批量上传和上门上传服务。张先生很无奈:“只愿垃圾电话别晚上打来。”

名片网负责人称,名片信息属于大家能够公开、也愿意公开的“商务信息”,网站没啥错。张先生糊涂了:果真如此吗?

点评

名片虽是公开的商务信息,但其提供的对象是特定的,名片的主人可以控制将名片提供给谁。在这一点上,符合个人信息权所强调的“个人可以控制自己信息流向的权利”。

随意将名片放到网站上,当然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的侵犯。如用传统的隐私权来维权,这个案例存在一些法律难点,包括很难以隐私来界定公开的商务信息。如果制定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权,则法律适用要容易得多。

误上银行“黑名单” 惹来麻烦谁埋单

申请住房贷款、信用卡、购车贷款连连遭拒……莫名其妙上了银行“黑名单”,成了北京的姚先生这两年的最大烦恼。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个人信息系统的记录显示,2004年5月,姚先生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并且屡次逾期还款。

然而,姚先生根本没买过汽车,去车辆管理所查询,也根本没有这辆车!姚先生回忆,他有个朋友是外地户口,由于当时购车有户籍限制,所以姚先生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借给了他,但贷款合同上的签字并非姚先生本人的。

姚先生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提交了疑义申请,中心作出书面回复,证明是代购。姚先生要求银行消除自己在征信系统的记录,却迟迟没有回音。

无奈之下,今年5月,姚先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对该银行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个人信息系统的不良记录,并赔偿名誉损失。前不久,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姚先生最终和银行达成了和解协议。

点评

征信机构因信息错误导致被诉,在发达国家征信体系的发展早期曾很普遍,一度成为征信业发展瓶颈。

我国征信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有效解决类似问题,需要多管齐下:就国家而言,要提升征信立法的层级,尤其是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市场秩序;就征信机构而言,要提高业务能力和信息的准确性;就信息主体而言,需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不必要的信息泄露或滥用。

报考一次公务员 信息网上挂三年

戴明(化名)是名普通的报社编辑。一次上网查资料,她惊讶地发现,用“百度”搜索自己的名字,竟能查到自己的身份证号,而这个信息,居然是公安部发布的!

3年前,戴明大学毕业时报考了公安部招收的国家公务员,报名时被要求填写身份证号及其它个人信息。顺利通过笔试的戴明得到了面试机会,面试通知是公安部人事局通过互联网公布的,被多家网站转载。在面试公告上,详细公布了戴明和其他183人的姓名、学校和身份证号。直到3年后的今天,这些信息在网上仍可轻易检索到。

让戴明担心的是,身份证号这样重要的个人身份凭证,会不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自己很可能成为别人的“替罪羊”?比如说,手机号申请需要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被人冒用,天价账单不就有可能落到自己头上了吗?

戴明想知道,找工作或申请很多服务时都需提供身份证号、手机号,掌握这些信息的单位可以随意公布或以此牟利吗?如果已经公布,是否有消除义务?万一自己因此权益受损,这些单位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点评

由于信息化的发展,各国对于身份识别码都予以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个人权利。

这个案例包括了三个层面的法律问题:一是身份证的使用或者查验。尽管我国的居民身份证法对于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有明确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缺乏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公民使用(查验)身份证的情况仍很普遍。二是查验身份证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即使有法律依据应使用(查验)身份证,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匿名技术等),但现实生活中这点往往被忽视。三是个人信息的销毁。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旦获取个人信息的事由不再存在,就该销毁个人信息,不应无限期保留,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缺位,这一原则在我国法律中未作规定。

好不容易搬新居 垃圾短信响不停

“某某楼盘盛大开盘,欢迎莅临选购!”武汉市民小杨打开手机,这条短信让她大为光火!自从小杨去年年底买了商品房,一年来,这类新楼盘销售的垃圾短信隔三差五“不请自来”,删不胜删,烦不胜烦。

烦恼之余,小杨怀疑,她买房时填写的个人信息,被房产商以某种形式“转手”给了其他房地产公司。

近日又出了新麻烦:物业公司突然通知小杨,让她去领代缴电费的新银行卡。

“没有我的身份证,怎么能给我办卡?”小杨半信半疑。物业公司告诉小杨,卡已办好,开户行在王家墩,销户须到开户的分行办理。“王家墩在哪?”“在汉口。”家在武昌,销户却要跑到汉口,小杨心头火起:“你们办的卡,我不需要,请给我取消!”“对不起,我们不负责!”小杨只得花几个小时跑到汉口销户。

小杨所在小区有业主上千人,按每张银行卡年费100元计算,银行每年可获数十万元利润。

让小杨生气的是,开发商为什么可以不经业主同意,就擅自办卡并以此获利?业主的个人信息受到侵犯,该如何维权?

点评

本案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涉及合同法基本问题。

房产商或其雇员转卖客户购房时提供的相关信息,导致业主信息被大量滥用,已成社会公害,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甚至导致刑事犯罪的发生。房产商的这种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属明显违法行为,应予制裁。由于现行法律提供的救济渠道有限,维权成本太高,导致类似行为的蔓延和泛滥。一旦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大大降低执法和维权成本,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象。至于房产商未经业主同意代办银行卡,属于明显违反合同法的越权行为,房产商和银行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可能是民事责任,也可能是行政或刑事责任。

点评专家:周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肖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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