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开放30年民主法治“突破点”
[ 2008-10-30 17:56 ]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29日,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公众可通过多种渠道就立法发表意见。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这种做法已成为常态;而在改革开放之前,这是无法想像的。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这开启了中国民主法治的新征程。30年来,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初步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个标志性事件,见证着中国民主法治30年来奋力前行的发展道路。

1979年刑法: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权新起点

“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

“1979年7月1日下午4时05分——一个值得铭记的时刻。经历近30年的曲折历程后,刑法草案第38稿最终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说。

至此,我国1979年刑法宣告诞生。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

这一部出台时不过192个条文的刑法,从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起草算起,前后孕育了25年之久。第33稿拟出后,曾整整停顿了15年。

1979年刑法,为以后我国刑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奠定了基础。赵秉志说:“改革开放30年来,在1979年刑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国刑事法治体系,在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保护人权、稳定社会、惩治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它与同期颁布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结合起来,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具备,从而成为我国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方面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

1980年,第一个由农民自己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组织诞生

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一个重要的方面,基层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实际体现。

1980年,广西罗城、宜山两地村民率先建立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委会组织。

1982年修订的宪法中明确了这一基层自治制度。

1986年,在吉林省梨树县梨树乡北老壕村,诞生了全国首个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被称为“村官”直选的发端。

1988年,旨在保障亿万农民自治权利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经修订于1998年正式施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又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并完善了直接选举的程序。

……

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生动案例。直选、秘密写票……这些在广大农村已不再陌生。

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完成了6至7届村委会选举,平均参选率保持在80%左右,“海选”(选民一人一票推荐候选人的直接选举)也已在全国推广。85%的农村有实施民主决策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90%以上的农村建立了保障民主监督的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活动普遍开展。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说,无论是在山村还是城市,村民自治和业主委员会都是中国人“自己依法管理自己”的基层民主的生动写照,民主法治已经深入百姓生活之中。不管是“海选”自己中意的负责人,还是在立法进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中国的经济社会运行已与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密不可分。

民法通则:建立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进步,保障改革的法律武器

“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的名誉、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合法财产和发表作品等等,都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完全必要的”,这部法是“保障改革的法律武器”。

当人们再次把目光投向民法通则——这部改革开放初通过,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时,打开尘封多年的旧报纸,从“文革”岁月走过来的廖沫沙生前对它的评价依稀可见。

1987年正式实施的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人身权,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宣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作为制度创新,民法通则还有很多的“第一次”:

——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

——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民事责任制度,包括比较完备的违约责任制度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

——第一次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和知识产权单列一节,集中加以规定。

“它从法律制度上打破了‘铁板一块’的计划经济体制,承认了市场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后来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民商事法律发展,从制度上、观念上打开了广阔的空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高度评价:“这是中国思想解放和法律制度上的重要突破。”

1989年,行政诉讼法确立“民告官”的法律制度

1987年,浙江苍南农民包郑照,因不服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到了法庭,被媒体称为“民告官第一人”。

2002年,年逾七旬的包郑照临终前说:我因当年这件事而一直受到世人关注和厚爱,我无憾今生。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成为我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标志着普通百姓有权利、有依据和政府部门“讨个说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说,我国依法行政稳步展开,继1999年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后,2004年,我国政府又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目前依法行政工作正稳步展开,在行政立法、行政复议、行政审批、行政诉讼等方面都取得明显成就。

1999年,“依法治国”载入宪法

“现在,连80岁的农村老太太都会打官司。”长期在山东基层法庭工作的法官王建国说,从不知、不敢打官司,到现在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个人权益,法律正在改变百姓的生活。

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第一部刑法刚实施时,法官宣判后问被告人:“上诉吗?”被告人摇摇头说:“不会上树。”今天听起来是笑话的这类事件在当时并不稀奇。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李林认为,30年法治建设,首要的是法治观念方面取得进步,全民接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依法办事、依法理性维权等法治精神理念得到传播。依法治国在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改变着人们的观念,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

民主听证:让政府科学决策与公众参与社会事务良性互动

2002年1月,受到广泛关注的铁路价格听证会在北京举行,这是我国首次公开举行的全国性行政决策听证会。

自此,听证会这个普通人可以公开表达意见的平台如火如荼地发展了起来,其内容涉及供暖、供水、燃气服务、公园门票、医疗服务、药品价格、有线电视收费等诸多问题。

在“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后,我国手机高资费的最后一个“堡垒”终于踏上破冰之旅。也是经历了听证会后,2008年2月,社会普遍质疑的交强险开始降低……

“听证”正在成为民主法治政府民意沟通回应机制的重要方式之一。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说,过去,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政府企业合一。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伴随着改革开放,企业有了自主经营权,政企逐步分开。现在政府在决策过程中,越来越多地用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利益各方的意见。这是政府定位从“管理型”向“服务型”,从“封闭型”向“开放型”,从“官本型”向“民本型”的转变。

“听证会制度目前还存在公开性不够、公众参与人数不足、缺乏广泛代表性等问题。”于安同时指出,只有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才能真正通过听证满足民生诉求。

“人权”入宪:人权明确为法定权利

2002年10月,被非法超期羁押28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农民谢洪武获释时,已经从一个中年汉子变成了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他也因此被称为非法超期羁押“第一人”。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开展清理超期羁押行动,全国刑事案件超期羁押人数从2003年的24921人次,减至2007年的85人次……

清理超期羁押是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的落实范例。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写入宪法,标志着人权作为法定权利受到保障。

保障人权,让法律法规多了人文关怀。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定为新增原则,并专门增设“执法监督”一章。劳动合同法加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农业法专设“农民权益保护”一章。“孙志刚事件”,催生了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农民工维权中心”、“少年法庭”、“妇女维权中心”,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国家赔偿……人权理念深入人心。在法律的平台上,大大的“人”字更加彰显。

“人权入宪,体现了宪法维护国家与公民权利和谐状态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认为,有如航道的开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法治将会进一步得到健全,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将会体现在更广阔的领域。

死刑核准权上收:司法改革体制做重大改革

2005年4月13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内座无虚席。随着法官法棰的落下,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

佘祥林“杀妻”案、云南杜培武案、胥敬祥“抢劫”案……随着历史冤案频频“揭底”,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制度改革越来越成为改革的焦点课题。

2007年1月1日起,在国家司法改革大浪潮推动下,死刑案件核准权开始一律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一年多来,最高人民法院完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程序和死刑核准程序,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依法严格、慎重、公正地复核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

“这是法律权威的最终回归,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具体体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是重大的司法体制改革,将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审判制度进一步规范。

物权法:公私财产平等保护,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什么是‘民生’?”物权法立法的见证者和参与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说,“老百姓的财产权问题解决不好,就不可能真正解决好民生问题。”

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的出台,给我们带来的第一个信号就是,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有保障了。”王利明说,“在平等保护原则之下,物权法特别强调尊重、强化对老百姓财产权的保护,这是‘民生至上’最为重要的体现。”

物权立法历时13年、历经8次审议和多次讨论。在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2889名代表中的2799人投下赞成票。

“物权法的艰难诞生是立法民主的生动体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社会财富的增长,必须要有保护私人财产的基本法律,这是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本原则。”王利明说。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法律的出台远比让这部法律为人们接受和自觉遵从要容易得多。伴随物权法正式施行的,无疑还有一个更为宏大的工程,那就是学习它、熟悉它、使用它。”王利明说。

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做出了一系列新部署。人们有理由相信:民主法治正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须,成为人们价值的判断,成为人们坚定的信念……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将在民主法治的道路上创造新的辉煌。

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电  记者 杨维汉、陈菲、张景勇 编辑:欧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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