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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委员建议明确带“薪”休假标准
2008-03-04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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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三性”应界定

政协委员李崴建议理顺《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关系

时报讯 全国政协委员、江门市副市长的李崴委员计划向大会提交《劳动合同法需要进一步规范》的提案,建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的关系要明确。

报批裁员数应改为“按比例”

李崴表示,《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的关系要明确。《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涉及到的或者没有加以规定的是否要按《劳动法》执行的问题,如加班工资比例问题。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只是规定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却没有明确支付加班工资的比例,只说了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这样含混表示是不够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一些不够明确、比较模糊的说法要清晰和统一。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二十人以上的,要向工会说明情况和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这对于一般的中小企业来说是适宜的,但对于一些万人以上的大规模企业来说,他们经常要进行技术革新、产业转移,但要经这些程序后才能施行,会影响企业的运作效率。人数是否转为“按比例”更合适些。

“连续订立”意思模糊

李崴建议,国家应该对于一些法规中模棱两可的说法给予明确界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连续”是指时间不能间断还是间隔多久,都无明确规定。也有一些企业员工利用这个规定,不肯与企业签定长期(五至十年)的固定合同,只签一年半载的短合同,企图短时间内实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部分人错误认为这是“铁饭碗”)。

劳务派遣“三性”应界定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新法出台后,很多专业人士也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解释不一,更何况是一般的企业员工,这也需要界定清楚。

代表委员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薪”应包括所有收入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表示,国家已经对员工在节假日加班时的工资标准都有了具体规定,因此,对员工休年假期间的薪酬标准也会有明确规定。陈舒说:“据我所知,国家劳动部正在制定一个工资条例,我个人认为,其中会对带薪年假的问题进一步细化。”

陈舒表示,既然是带薪休假,这个“薪”应该就是员工的正常工资总额,而工资总额不光是基本工资,也应包括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陈舒认为,只有按照这样的标准,带薪年假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对于一些收入本来就低的阶层来说,带薪休假等于形同虚设。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广东省副主委、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顾也力:

三倍加班工资很合理

顾也力认为,企业想要员工加班盈利,又不想多给钱,说不过去的。“不休带薪年假,企业支付员工三倍工资”的规定是合理的。作为企业家,应该站在社会角度考虑,拿出一定成本来保障员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不应太过斤斤计较。

全国人大代表沙振权:

五一长假应推迟取消补偿违背带薪假本意

民革中央委员、广东省委会副主委,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全国人大代表沙振权,多年来坚持向全国两会递交取消长假,实行带薪休假的建议。

对新近国务院颁布了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昨日,沙振权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我们的带薪休假刚刚推行,还很弱,估计很多人仍没办法享受到。因此应该首先推行好带薪年假,再取消五一长假。

沙振权表示,带薪休假实施有难度,除了薪酬标准问题,另外还是意识还没转过来,谁提出带薪休假,会被认为不是“好同志”。“新规定说职工未休年假可按3倍领薪。但带薪休假是要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不是补偿的问题。在香港,雇主不给休假是犯罪,要坐牢的。我们这样的补偿,感觉很功利,这违背了带薪年假的本意。”

沙振权认为,带薪年假首先必须是一个法律形式,企业要无条件执行,假如职工愿意放弃年假,那就要跟企业签订协议,给予金钱的补偿。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薪酬标准不能一刀切

“三倍工资”到底以基本工资,还是以所有收入来计算呢?朱征夫认为,这必须要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但这不太容易明确,需要经过调研核算,因为如今职业分类繁多,员工的收入构成都不一样,太复杂了,有的计件,有的计时,不一而足。不过将来发生争议时,可以由仲裁和审判机关来裁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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