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3月8日吴邦国委员长报告中的这句话,给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关注民生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体现,反映在立法方面就是人们常说的‘民生立法’的推进。这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反映的是一种理念。”3月9日,代表团会议间隙,王利明代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柏拴看来,重视民生立法,同时还是社会发展对立法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改革初期,急需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所以那时的立法更多围绕经济领域进行。”他说。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社会利益群体的诉求开始在法律层面表现出来。到了现在这个阶段,则需要转向经济领域立法和社会领域立法并重。只有这样,才能调整不同阶层的利益关系。”李柏拴代表解释。
2007年是民生立法进程中关键的一年。吴邦国委员长的工作报告中显示:2007年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
实际上,这一年还有多部法律与民生密切相关。反垄断法出台,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个人所得税法再次修订,增强了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力度和对低收入人群的保护,减轻了税收压力;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将对就业歧视作出限制,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享有同等就业权利。
“在2007年通过对民生立法中,最重要的是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说。
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物权法。物权法从1993年启动,随后经历8次审议,期间,法律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最终获得通过。
“物权法的意义怎样估计都不为过。”吕忠梅代表对记者说,“它作为一部基本法,对于民生的保护是最根本的。”
她说:“我们关注民生,最根本的一点是要用法律的方式、用确定民权的方式来保护它,这是制度性的安排。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最基本的住房、最基本的工资收入,这是生存的最基本保障。物权法是对这个权利的保障。所以从民生来讲,这是最根本的民生。”
吕忠梅代表说,物权法划定政府不能进入的领域,这是对公权的一个限制,也就是所谓的依法行政。
另一部众人瞩目的法律是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从民法中独立出来,就是要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而民法更强调的是一种平等。即使它存在某些不足,也不要立即修改,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办法,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王利明代表对记者说。
吕忠梅也同意此观点。她说,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条件,也是一个企业不能发展的最重要制约因素。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解决一个最低标准,最低工资、最低工作时间、最低劳动保护,这是国家对劳动者保护的底线。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第一位就是对雇员负责任。
在她看来,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利益协调的结果,立法就是利益协调的过程,最终的结果是每一个集团都要牺牲一部分利益。劳动合同法牺牲了一部分企业利益的同时,也对企业的利益加强了保护。她说:“我们不要情绪化,简单说好和不好都是不理性的,我们要认真、仔细学习劳动法。”
2007年,全国人大开门立法的民主立法方式也备受人们称道。劳动合同法草案很快就向全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随后全国人大的新闻发布会说,“我们共收到意见191849件。其中报刊刊登的有145件,群众来信1280件。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收到这么多的意见,表现了公众对这部法律的责任感和热情。”
其他的诸如就业促进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也是如此,全文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最终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
2008年是社会立法全面推进的年头。全国人大的报告中说,2008年“全年拟安排审议20件法律草案,制定国有资产法、社会保险法、食品安全法、循环经济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等,修改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家赔偿法等。”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老百姓的生命与健康,据悉,今年预备审议的食品安全法将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查验记录制度、标签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强食品进出口质量管理。
值得期待的还有社会保险法。它将明确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和社会保险监督等作出了规定。
有消息称,2008年,由民政部牵头负责的有关社会民生的立法项目将有44项之多。“我们常说,执政为民,让人民分享改革的成果。怎么分享?就需要通过立法。这其实是最高的利益分配。”吕忠梅代表说。(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