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定法律责任
严管互联网的不仅是美国政府,随着涉及网络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和多样化,各国政府对于网络监管都不遗余力,依法对互联网进行监管成为国际通行做法。
1997年8月,德国政府开始实施《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明确规定了互联网内容提供方、互联网服务提供方和网络搜索服务提供方的法律责任。法律着重限制包含猥亵、色情、恶意言论、谣言、种族主义的言论,尤其禁止与纳粹相关的思想言论与图片在互联网上传播。
德国对互联网的最高主管部门是内政部,其下属的联邦刑警局具体管辖。该局自称,“夜以继日地、系统地、不需任何由头地分析对警方重要的内容,特别是儿童色情内容,同时视情取证、保留证据、提供证据”。为此,德国联邦内政部和德国联邦警察局专门组织了色情犯罪专家和技术力量成立了类似“网上巡警”的调查机构,24小时跟踪分析网上出现的可疑情况。
德国政府还在2009年出台了一部反儿童色情法案———《阻碍网页登录法》。根据此法案,联邦刑警局将建立封锁网站列表并每日更新,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将根据这一列表,封锁相关的儿童色情网页。该法案已经获得德国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的批准。不仅如此,德国政府还在制定新的打击互联网儿童色情犯罪法案,将由原来的“封锁”儿童色情网页改为“删除”网页。政府将在所有法律草案基础上集中致力于删除网上儿童色情网页,并最终出台一部以“删除”为重点的反儿童色情法。
为将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日本政府在《青少年网络环境整备法》中,对网络运营商、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律要求,手机网络运营商在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时,必须在手机中安装过滤有害网站的软件;电脑厂商在向未成年人用户出售产品时,必须为其日后安装过滤软件提供便利;在客户提出要求时,运营商也有义务为顾客提供过滤服务;监护人则有义务掌握未成年人的上网情况,并通过安装过滤软件等手段对未成年人上网进行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