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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渔政执法行动在辽宁和江苏同步启动
2012-03-30 13:01:21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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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渔政执法行动

实施方案

一、背景情况

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不仅是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必要措施和有效手段,也是构建我国生态环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近年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去年农业部组织沿江渔业部门和渔政管理机构对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进行了全面执法检查,各有关省渔业部门也加大了对涉保护区建设工程的监管和环评工作力度。

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全国范围内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面临着大量非法开发建设项目带来的不利影响,各类涉保护区违法工程建设项目还时有出现,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自然保护区发展也面临巨大的压力。为了更好地保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为各种珍稀濒危水生生物营造良好的栖息环境,迫切需要对涉保护区建设工程开展全面的执法检查,为此农业部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对全国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二、 工作目标

通过清查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发建设项目,建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监管机制,切实保护好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及其生境。

三、检查方式

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管理机构组织对本辖区内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会同相关海区渔政局进行监督抽查。

四、工作安排

3月,我部下发执法检查通知,各省制订本辖区方案。

3月底,我部渔政指挥中心会同黄渤海区渔政局在辽宁大连,东海区渔政局组织长江各省渔业主管部门在江苏镇江举行联合执法检查启动仪式。

4-5月,各省渔业主管厅(局)组织本辖区内省级以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自查。

6-8月,我部组织省际间相互检查;组织海区渔政局对各省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9月,全面总结并进行案例交流,梳理成效,查找不足,提出对策和意见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管理机构要充分领会、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

(二)认真检查,规范执法。要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执法程序。参与执法各单位及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树立廉洁自律形象。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要依法责成非法开发单位提出恢复治理方案和生态补偿措施。

(三)加强协调,广泛宣传。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之间、省际各市县渔业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保持步调一致。要积极争取环保、水利、航道、海事、公安等相关部门的理解和重视,要大力宣传渔业部门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职能和项目建设质量评价的审批职能。尚未建立起日常协调联动机制,违规工程项目较多的省份要通过半年的整顿,切实建立起依法规范的审核机制。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努力扩大影响,教育引导非法开发建设单位增强守法意识和保护水生生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四)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各地要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深入研究分析非法开发建设存在的主客观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及具体监管措施,形成有分析、有建议、有对策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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