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秀屿:公安机关违法办案 检察机关监督不力

2012-08-02 16:52:26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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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在2011年2月7日(农历正月初五)的一起因为交通引起的纠纷案件,当时对这起案件已经做出过行政处罚,该案本已经终结,然而一起简单的治安纠纷案件公安机关三次变更罪名,至今都没能让当事人林志藏走出困扰。时隔一年多之后,当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沆瀣一气,再次对林志藏提起公诉。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检察机关放弃本应有的执法监督职责,成为公安机关的“帮凶”,坊间流传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这起案件中“执法交易”是否真的存在?

  法律监督形同虚设,起诉书漏洞百出

  早在几个月前,林志藏不满公安机关对他作出的立案决定,寄希望于检察机关能尽到法律监督的职责,以纠正公安机关的错误。

  然而在2012年7月18日,林志藏却等来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

  这份由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作出的莆秀检公刑诉【2012】229号起诉书显示: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志藏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0年4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2010年5月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0年6月7日本院再次退回补充侦查,2010年6月29日公安机关二次补查重报。

  先不说是否构成犯罪,仅从秀屿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来看,就已经让人啼笑皆非。案件发生是在2011年2月7日,2010年检察机关就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莫非检察机关未卜先知,在案件发生之前就已经定性?

  “一起简单的治安案件,先后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侵入住宅三项罪名,究竟是案情复杂,还是背后另有隐情,必须将我入罪?”林志藏百思不得其解。

  秀屿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林志藏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12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

  而在林志藏出具的一份拘留证上显示,他确实于2011年12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但涉及的罪名是聚众斗殴。

  “秀屿区检察院你们到底有没有看过案卷?还是看过案卷之后,贵院认为他不构成聚众斗殴,又胡乱加了一个罪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林志藏觉得实在无奈。

  发生在春节的一起简单纠纷

  事情要从2011年2月7日说起,同事韩立业开车载陈红(化名,女,14岁)去亲戚家拜年,因车辆无法通行问题发生冲突。按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反映:韩立业被吴建敏等人殴打并划伤脸部,致轻微伤。后民警到现场处理,将韩立业等人带去做笔录,当时多人殴打韩立业致伤的人,只带一人去做笔录,对殴打的吴建敏等人没有作出任何处理。

  作为陈红的表哥,林志藏知道发生冲突后,因为离得不远,为了弄清情况,并且担心陈红作为未成年人受到伤害,便与杜、唐前往事发地点讨个说法,按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显示:林志藏要求讨个说法……之后,双发再次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双方都有轻微伤。

  在农村春节期间自己亲人被别人殴打。作为他们的亲人去讨个说法也很正常的,但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让林志藏万万没有想到……

  当地公安机关介入下简单案件愈发复杂

  事件发生后,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对该此事进行调查。2011年2月7日,秀屿区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受理案件,对当事人杜、唐进行调查,并于次日对两人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此后,杜、唐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莆田市公安局法制科提出行政复议暂缓申请,当时市局法制科同意批示暂缓执行莆公秀决字[2011]第00183、0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地把材料转给秀屿区公安分局要求暂缓执行,但秀屿公安分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依然强制进行了处罚。为了平息事态,妥善处理此事,被处罚人只好无奈接受了行政处罚。此事件本可按治安调解化解矛盾,原本以为本案就此终结,但更让人感觉荒唐的事情发生了。

  治安调解符合构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求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治安调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代替的优势,大量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带有一定的偶然性,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大量的民间纠纷也不必要全部拿到人民法院解决,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矛盾化解在基层,特别是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已经成为最主要的公安工作内容之一。因此,做好治安调解工作,进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具有不可代替的基础性作用。治安调解越来越显示出更多的优势,因此,无论从法律依据、社会需求,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治安案件适用调解处理,既是中华民族“以和为贵”传统道德的传承和延续,也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相吻合。

  此事件本可按治安调解化解矛盾,但秀屿公安分局对此事件不但没有积极治安调解,并且选择性办案,单方处罚杜、唐二人治安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本案也应就此终结。

  让人感觉荒唐的事情发生了

  时隔几个月之后,秀屿公安分局对林志藏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又重新立案并进行上网通缉。于2011年5月31日,对林志藏发出《莆公秀(经侦)传字[2011]00001号》的传唤通知书,但传唤通知书上经办具体单位竟是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被通缉之后,林志藏在被迫无奈、无处安身的情况下,于2011年12月3日选择了“投案自首”。

  之后,当事人被迫无奈只好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诉,福建省公安厅介入此案,对此案多次提出明确异议并要求秀屿公安分局纠正他们的错误行为,但秀屿公安分局竟然不顾省厅的异议和要求,依然坚持了之前的决定。

  入罪之疑?

  从寻衅滋事到聚众斗殴再到最后只能用非法侵入住宅,一起简单的纠纷,竟背上了三个罪名,让林志藏百思不得其解,导致林志藏精神即将崩溃,家庭面临破裂。

  据一位看过案件材料的资深律师分析:

  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事件发生时公安分局对林志藏做过笔录,也做过调查,证明林志藏是无辜的,首先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等,并且破坏公共秩序。无事生非,无理生事…是法律处罚寻衅滋事行为的重点所在。事出有因而引发的纠纷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而在这次事件中,因为韩立业、陈红等人与吴建敏等人因为让车问题发生纠纷后受到伤害,唐和杜、林志藏为弄清事实,去找吴建敏理论,引发本案的发生。可见,此案件的发生属事出有因。因此唐、杜的行为不属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与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完全不符。

  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再看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根据刑法第29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6之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由聚众行为和斗殴(互殴)行为组成。聚众的目的是为了互殴,而非其他目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具有互殴的故意。首先,林志藏等三人去找吴建敏是出于弄清情况的目的(起诉书也显示,林志藏要求讨个说法……),并且均未携带任何工具,因此可以看出没有互殴的故意。最后有了身体接触,但也无法构成聚众斗殴。

  即使林志藏构成聚众斗殴的行为,根据法律,聚众参与斗殴的双方的人数均在三人以上,对斗殴双方均应当追诉。而只处罚一方,显然有失公正,偏袒一方。

  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最后看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2012年7月18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林志藏未经住宅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前面已经提到,林志藏等人是去找吴建敏讨要一个说法,那么就是事出有因,这样就构不成“无故”,更构不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而且是有前因的才去讨个说法,难道进了别人家后都是非法侵入住宅罪?最后的争执也是因为本是去找对方理论,而到了对方处受到了对方的攻击后才引起相互殴斗。

  起诉书背后牵出神秘“知名人物”

  关于莆田市公安局和福建省公安厅提出的异议及纠正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置之不理,为何依然一意孤行?明显在法律规定上显得牵强,莆田市秀屿区检察机关为何又要执意起诉?从这份起诉书的另外一个疑点上,也许能看出背后的故事。该案又一方吴建敏的背后,有一与此事件毫无关系的“知名人物”在充当操盘手。事件发生后,莆田坊间就有此传闻,而该案的一波三折,是因为此操盘手的力推……。一起简单的治安案件被反复折腾,秀屿公安分局的个人领导为什么会对这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揪住不放,积极配合案件另一方的不法要求,而且亲自主持操办该案,秀屿公安分局执法目的不得不令人怀疑,当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又在哪里?

  违法办案必将影响和谐稳定

  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对这样一起交通引起的民间纠纷所作出的一系列执法行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

  “案件发生后,上海市福建商会高度重视。商会一位负责人说:“近年来,莆田市市委市政府、秀屿区区委区政府为改善投资环境,吸收民营资本回归做了不少的努力,商会为了经济稳定发展,要求莆田市相关部门对此事件给予重视,妥善处理并协调,避免小事扩大化。商会也积极响应回归投资的号召,为沪闽两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然而此事件发生后,引起众多在沪闽商极大反应。经济发展的关键是法制的完善,而对地方经济来说,地方法治环境则是招商引资的重中之重。”

  从此案一波三折的过程来看,难免让人怀疑其中有“执法交易”。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如今,党的十八大召开在即,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首要政治任务和重大政治责任,对这样一起案件的违法处理,必将带来越级上访、聚众上访等安全隐患,从中透视的司法腐败,也将给秀屿区乃至莆田市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