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制日“购岛”陆续完成捍卫主权法律手续
9月11日:国家海洋局印发《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
为加强领海基点保护,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9月11日,国家海洋局印发了《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
国家海洋局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要求,国家应对领海基点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特别保护。为了指导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工作,国家海洋局制定了上述办法。《办法》规定,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指导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的选划和保护工作,具体选划工作由领海基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并对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了规范。
国家海洋局表示,下一步,国家海洋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根据《海岛保护法》和《办法》的要求,抓紧开展我国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的选划工作。保护范围划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的监视监测与评价,各级海监机构将对保护范围实施监督检查,以切实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9月13日: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领海基点基线坐标表和海图
据来自外交部的消息,美国东部时间9月1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大使约见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提交了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点基线坐标表和海图。至此,中国已履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完成了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点基线的所有法律手续。
联合国秘书长助理发言人9月14日在纽约总部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秘书长已经收到这些文件,并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妥为公布。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第四十七条第9款、第七十五条第2款以及第八十四条第2款,沿海国应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标明直线基线、群岛基线以及领海外部界限、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图;或者可以用详细说明测量数据的地理坐标表代替。沿海国还应公布所有这些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海图或地理坐标表是《海洋法公约》缔约国采取的一种国际行为,目的是在《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履行上述交存义务。该行为是以常驻联合国代表或被认为代表缔约国的其他人以照会或函件的形式向秘书长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