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农民土地被强占22年 法学教授跪地请愿
村民土地被占22年,法院称追诉期已过判决败诉,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为村民跪地请愿。
村民土地被占22年,法院称追诉期已过判决败诉,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为村民跪地请愿。
2012年9月12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三亚市原羊栏镇农场83名村民起诉三亚市凤凰镇人民政府侵占农场2535亩土地,侵犯所有权及行政赔偿一案的所有诉求,维持一审裁定判决结果。然而这并不是村民的第一次败诉,在此之前已经经历了两次败诉!然而,这也不是最终的败诉,村民随后对此判决结果提出行政申诉,2012年12月17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申诉正式受理。
83名原告1个被告
2010年6月21日,海南省三亚市原羊栏镇农场原场长吕谦及其他共83名农场职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三亚市凤凰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其侵占农场2535亩土地,侵犯农场自主经营权。2010年6月23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根据村民起诉内容,1958年3月由当时县政府决定成立了“三亚市羊栏镇农场”,农场属自负亏盈,自主经营的集体所有制农场。经过33年的努力,已经开垦出生产基地2535亩土地,并种植橡胶、芒果、椰子等经济作物仅八万株。
1991年4月,当地镇政府要求时任农场场长吕谦在一份交出农场经营权的文书上签字,吕谦认为这是需要农场职工集体讨论同意的决定拒绝了当场签字。第二天,吕谦被撤销农场场长职务并处留党查看两年的处分(撤职和党内处分未有任何书面文件),一名由镇政府指定的农场承包者张伟被当即任命为场长。而后因张伟多月发不出工资,农场职工被迫陆续空手回家。
2535亩土地被侵占19年,村民诉赔1亿
自1991年由当地镇政府指定农场承包后,直至2010年起诉,原羊栏镇农场83名农场职工在长达19年的时间里,失去农场所有权,土地等同被征收,过着农民无地可种的日子。
原羊栏镇农场83名农场职工根据2009年5月9日,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三府{2009}104号文件》中“羊栏片区补偿尺度为每亩86034元”的政策内容,依法在起诉的诉求中要求凤凰镇政府按此标准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
土地被侵占未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判决败诉
2010年6月21日,海南省三亚市原羊栏镇农场原场长吕谦及其他共83名农场职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三亚市凤凰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6月23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2010年10月15日,城郊人民法院认为羊栏镇农场职工在认定当地镇政府自1991年4月开始侵犯经营自主权,而未能在最长5年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超出起诉时限,最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41条,对羊栏镇农场职工的诉求依法裁定驳回。2011年10月28日,城郊人民法院二审裁决维持一审裁决结果;2012年9月12日,三亚市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二审裁决结果,同样以超出起诉时效对原羊栏镇农场村民起诉的诉求予以驳回。
法学教授跪地为村民请愿,称裁决属“强盗逻辑”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景一在三亚市凤凰镇政府门前跪地请愿,称案件判决属强盗逻辑。刘景一教授介绍,结合本案情况,三亚市二级法院对本案的裁定属于典型的“强盗逻辑”。
“强盗不由分说从你家里把东西强行拿走了。几年过去了,就因为你当时没有及时报警,强盗多年强行拿走的东西就成了他合法拥有了,这合理吗?”,刘景一教授表示,法院在裁决上适用法律的条文是《行政诉讼法解释》的第41条。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相对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很明显,本条是针对普通行政侵权的,比如警察抓错人,城管扣错车之类。而根据第42条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样明显,本条是针对侵犯“不动产”这种特殊情形的。因此关键是本案是否“涉及不动产”。因为对本案这种“涉及不动产”的,第42条是专门的“特别规范”,所以基于“特别优于普通”的法律适用规则,必须优先适用。(格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