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廿三日,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参议员预算委员会上称,“侵略”的定义在学术界或国际上都没有定论。在国与国的关系中,从不同角度看这一问题的结论也不同。上述言论引起轩然大波,中、韩等国舆论同声谴责。五月八日,安倍在参议院预算委员会上再次提出这一论调。事实上,安倍完全是罔顾史实,有关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日本发动侵华战争
战后国际秩序是在制止侵略的基础上形成的。
(一)一九三一年,日本侵略中国东北。一九三七年七月,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中国人民奋起抗日,拉开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序幕。一九三九年九月,德军入侵波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一九四○年九月,德、日、意签署《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结成“轴心国”军事集团。一九四一年十二月,日本偷袭珍珠港,美国对日宣战,太平洋战争爆发。
一九四二年一月,包括中、美、苏、英在内的廿六国签订《联合国家宣言》,表示决心共同应对德、日、意的法西斯侵略。《联合国家宣言》将战争定性为“旨在阻止法西斯侵略的战争”,标志着反法西斯联盟正式形成,为创建联合国组织奠定了基础。
(二)一九四三年,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曙光初现。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开罗发表宣言,宣示协同对日作战宗旨,承诺处置日本侵略者的安排。《开罗宣言》中明确表示:“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宣言上述内容清楚表明,当时国际社会已对日本等国发动战争的侵略性质作出明确界定。
(三)一九四六年一月至一九四八年十一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进行“东京审判”,将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者列为甲级战犯。此次判决审判书确认日本的内外政策在受审查时期(一九二八年至一九四五年)内均是旨在准备和发动侵略战争。
侵略定义早有界定
国际法上对侵略已有界定。
侵略的概念在《联合国宪章》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宪章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以及第一百○一条都有涉及侵略的规定。如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联大第三千三百一十四号决议最终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侵略定义》,结束了联合国二十多年来对侵略定义的讨论。定义共分八条,是迄今为止各方公认的对侵略最权威的解读。定义既对侵略作了概念上的界定,明确“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它方式使用武力”,又列举了构成侵略行为的若干种情况,如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等等。
《侵略定义》第五条第二项还明确规定,“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侵略行为引起国际责任”。该国际责任不仅包括“国家的责任”,也包括有关的责任人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二○一○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坎帕拉审查会议上,通过了侵略罪定义并规定了法院行使侵略罪管辖的条件,为国际刑事法院追究犯有侵略罪的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基础。根据该条款,计划、从事、发动、执行侵略行为者犯侵略罪,至于何为“侵略行为”,基本照搬了联大一九七四年有关侵略定义的第三千三百一十四号决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