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蚌埠市淮海压铸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胡士忠上访到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这个案件5年6审,至今没有结果,我是被告,我都急了。原告是个大企业,他们就是采用不正常公关、拖时间的办法拖跨一个小企业,他们还说拖到一定时候叫你连坐车的钱都没有。”
法院立案后竟然29个月不开庭,时间拖了近3年案件不动。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一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淮海压铸机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区法院于2008年9月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倪华独任审判”,“2010年12月7日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11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据了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区法院明显严重违法办案,那三年里我到处反映情况,希望法院尽快办案,法院违法拖延开庭的行为真是应验了一建公司对我的警告---‘非拖死你不可!”,胡士忠说。
胡士忠抱着一大堆资料,包括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该资料反映,他的厂房承包给建筑公司建设,因工程材料及工程质量问题停工,双方打起官司。这个案件5年审理6次,到目前还没有结案。原、被告均对第一次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6月2日,蚌埠中院做出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程序,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1年12月30日,龙子湖区法院做出重审判决,原告对该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0月22日,蚌埠中院做出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且违法法定程序,撤销区院判决,发回重审;2013年3月4日,龙子湖区法院再次做出重审判决,原、被告再次均对该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5月20日,蚌埠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无判决。
胡士忠说,出现这样的结果完全是区法院法官故意“错列、漏列”证据所致,市中院两次撤销区法院判决发回重审,都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法定程序。
“本是合同纠纷,区法院竟然搞错了合同版本”。胡士忠介绍,他公司的厂房交予蚌埠一建公司施工前,双方先是草签一个建筑施工合同,然后签订了正式合同并到政府建筑管理部门备了案。“但是,区法院却认定为:先签订的并且经过原告单方面涂改的草签合同是对后签订的备案合同的变更。”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备案合同被抛掷案件之外,草签合同中的责、权、利规定明显不一样,特别是付款方式约定。
“判决书里连付款时间也能写错,给人付款违约嫌疑”,胡士忠指着判决书说。“连原、被告均无异议的2008年3月4日和3月14日的付款时间都被法院错误地认定为2008年3月31日”,涉及款项总额90万元,胡士忠就这样被“付款时间违约”了,法院并以此判定胡士忠违约。
“漏列证据更玄乎”。胡士忠对区法院判决书里没有提及他提供的市质监站整改通知及建筑质量司法鉴定等能够证明建筑材料、施工质量不合格等证据表示不满。“因工程质量导致中期停工延迟4天付进度款,原告的整改申请恰好证明他们自己违约,判决书里也只字不提,反而以我方违约做出判决”。
“不合格的工程,区法院判决我方支付对方2.6万元文明施工费”,胡士忠说这又是个天大的笑话。胡士忠希望区法院一次性改正案件错误,“但分步改正,市中院第一次发回重审指出事实不清,第二次发回重审指出部分事实不清,区法院先改一部分、再改一部分,就是慢悠悠地来,程序上违法则永远没改”。
胡士忠介绍,他们公司实质上还是个不大的家族企业,经过全家及亲朋几代人的努力积累才有了今天的规模。“我们举全家之力,加上借债兴建厂房,目的是希望更好的发展。厂房建设一半花去200多万元却停工了,打了5年官司,目前钢构已经锈蚀成为废品,各方面的损失都是数额巨大。官司还要继续打,我们也会将维权进行到底,我们首先强烈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办案法官违法办案、枉法裁判法律责任。”
有人问胡士忠问什么到现在才想到追究法官法律责任,他苦笑表示原先就根本不懂,接着讲个笑话。“法官先生,有人把我说成是河马,我可以告他诽谤我吗?”,“当然可以,请问对方是什么时候说的呢?”,“5年前!”,“那你为什么现在才起诉他呢?”,“因为直到昨天我才看见河马长什么样子!”。
据了解,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当地小有名气,公司董事长1998年被蚌埠市委、市政府授予“珠城十佳青年”,2002年东区“优秀人大代表”,蚌埠市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同时任广厦房屋开发公司总经理、海南省海口江淮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明光、曹常春、陈连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