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阳“双法人”企业存立调查
尽管河南省工商局早在2011年9月就已下达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南阳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依法受理金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但时至今日金正公司“双法人”并立的格局依然如旧。
八月初的河南省南阳市继续被高温烘烤着。驱离不散的溽热,让蹲坐在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南阳市工商局)正门两侧的石狮子怎么看都像是在昏昏欲睡。
石狮一旁,华文海正仔细翻阅着变更材料的每一页内容。若不是额头滴下来的汗水模糊了纸面上的字迹,他会坚持把所有内容看完再走进不知往来多少次的南阳市工商局。
从2010年3月第一次向该局申请变更原法定代表人开始,华文海等南阳市金正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公司)的股东们便频频遇阻,以至于金正公司成为当地唯一一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法定代表人和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并存的“双法人”企业。
金正公司的“双法人”格局显然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相悖。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格局终成事实,并且延续至今?《民生周刊》记者赴当地展开了调查。
金正公司的峰与谷
现年50岁的华文海中学毕业后进入南阳玉器厂工作,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他选择了放弃国企职工身份下海淘金。
在完成原始积累后,1999年7月,华文海邀请其父华恒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金正公司。其中,华文海出资30万元、占股60%,并任公司法人;华恒成出资20万元、占股40%。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玉器工艺品及黄金等贵金属商品。
本世纪初,受亚洲经济危机影响,国人对黄金这类能够保值增值的贵金属有了新的认识。在此背景下,金正公司业绩得以陡然提升并有了第一家分店。
2002年,资产已过千万的华文海决定南下深圳另辟市场并组建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同年11月,金正公司的法人由华文海变更为华恒成,但华文海仍把持公司60%的股份,为该公司最大的股东。
2006年12月,公司的法人由华恒成变更为马玉琴。一年后,华恒成因病去世。其所持的股份后由华文海、华文旭等5人继承。
2009年年底,该公司旗下的金店已超过14家,除1家金店为公司参股经营外,其余13家均为公司直营门店。
然而世事难料,一场发起于公司内部的“浩劫”,让“金正”瞬间跌入谷底。
华文海称,2010年1月27日,马玉琴以公司法人身份勒令个别店员分头赶赴13家金店,并以公司的名义向各家金店的负责人下达了盘点停业指令,后将市值逾5000余万的货品转移至他处。
“一切发生得太突然了,之前毫无征兆。”华文海强调说,平日公司凡有重大举措必须由股东大会来商讨决议。
作为金正公司旗下金店资历较老的店员,樊庆珍是被勒令参与13家金店“盘点”者之一。
她回忆,事发当日自己陪同马玉琴赶到公司位于南阳市镇平县的分店后,马将该店经理华某叫至店外,同时安排随行人员在门店内外把守。
片刻后,华某回到店内让店员将所有存货盘点后上交公司,随后又告知店员先回家休息一段时间,期间工资照发,理由是“得到公司总部通知,要对店面进行装修”。
也正是从当日下午5时开始,金正公司旗下的13家分店经理均在马玉琴要求下盘点后离场。
对于上述说法,《民生周刊》记者也曾多次联系马玉琴本人意欲核实,但对方的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
启动法人罢免程序
因各分店盘点停业的速度太快,加之各店经理被要求保守秘密,金正公司的各股东获知此事时已是两天后了。
“1月30日,有分店的店员打电话问我公司是不是不想聘用他们了,我才知道这件事的来龙去脉。”华文旭说。
作为金正公司的股东之一,华文旭拥有该公司8%的股份,他告诉《民生周刊》记者,公司有股东曾面见马玉琴,责问此举何因,并要求其立即恢复各门店原状,但始终无果。
2月21日,金正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签署了《股东合议决定书》,后委托律师以《律师函》的形式在当地媒体上发布。
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华成先是这份《律师函》的起草人。据其回忆,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罢免马玉琴法定代表人资格,解聘其在金正公司的一切职务;选聘华文旭为金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对内管理公司一切事务;决定华文海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各项工作等。
“《律师函》还载明了金正公司对外声明该公司原有公章作废等事项。”华成先律师说。
上述决议生效后,3月18日,华文旭委托其子华鹏远来到南阳市工商局申请依法变更该公司法人。该局工作人员表示要局领导审查和签字才能办理。
一周后,华鹏远到该局询问审查进展,工作人员回答:“马玉琴已经向工商局汇报了金正公司的情况,局领导认为事情比较复杂,变更申请暂时还不能被受理。”
对此,《民生周刊》记者向南阳市工商局进行了求证。该局注册科科长张全德表示,当时之所以没有受理华文旭一方提出的变更申请,是因为申请人不能提供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属于材料不全,因此不符合受理条件。
艰难的变更申请
不过,据华文旭反映,在向南阳市工商局递交营业执照副本后,该局仍以提交材料需要补正为由,向其出具了一份《南阳市金正珠宝有限公司变更申请应补正材料目录》。
对照这份目录,华文旭等金正公司的股东将所需材料补正后再次递交变更申请。
在此之后,南阳市工商局又以“营业执照应先年检,年检后再变更,营业执照不年检没有法律效力。”为由拒不受理,并没有出具任何书面决定。
华文海亦提出,金正公司未参加年检是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琴拒不配合公司年检也不主动申请年检。
华成先律师认为,在法律程序上,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前,营业执照依然有效,公司主体依然存在,该局据此不受理金正公司的法人变更不仅没有准确理解适用法律,同时也于法无据。
因变更在南阳市工商局屡次遇阻,2011年7月19日,华文海、华文旭等金正公司股东向该局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河南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
河南省工商局依法受理该复议申请,在综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后认为,南阳市工商局对金正公司申请事项不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相应法律文书构成行政不作为;南阳市工商局在出具的《变更申请应补正材料目录》中,将一些材料作为是否受理金正公司变更申请的条件于法无据;金正公司完善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南阳市工商局始终不予受理并未出具书面凭证亦构成行政不作为。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豫工商复决字【2011】31-03号),责令南阳市工商局依法受理金正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
复议决定下达之后
需要强调的是,该行政复议决定下达的时间是2011年9月19日,但时至今日,金正公司“双法人”并立的格局依旧无法被打破。
华文海告诉《民生周刊》记者,因无法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金正公司目前所有的经营活动均处于被动状态。
“公司曾找到一位合作伙伴,因是初次合作,为慎重起见合同签署之前对方到市工商局查阅了金正公司的基本资料,结果发现公司法人是马玉琴并非华文旭,认为我们造假,这使得公司错失了战略合作机会。”华文海说。
张全德并不这么认为。他说,市局在执行省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情况。华文海一方以金正公司的名义,于2011年10月17日向该局递交了《要求南阳市工商局尽快履行省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申请书》,要求该局立即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日,马玉琴也向该局递交了《紧急情况反映和强烈要求》,称“金正公司”从未向河南省工商局提出过任何复议申请,也从未向工商部门提出过法人变更等事项的申请。
而早在2010年4月10日,马玉琴就以“金正公司”的名义向该局递交了《申请书》,称自己现任公司董事长,该公司营业执照及公章都在她处保存,没有她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到南阳市工商局办理任何手续。
“鉴于三份申请相互矛盾,我局于2011年10月25日向该公司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张全德说。
如前文所述,因马玉琴的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对于南阳市工商局的说法《民生周刊》记者无法进行核实。
但华成先律师指出,依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南阳市工商局应首先无条件执行省局作出的“受理金正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复议决定。
亦真亦假案外因
值得一提的是,采访中,南阳市工商局还提出,因金正公司目前在当地公安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留有尚未终结案件,这也是导致该局无法受理华文海一方变更申请的主要原因。
据张全德介绍,2010年3月30日,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下称高新公安分局)给该局送达办案协作函,要求该局对私刻金正公司行政公章来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的人,及时通知公安部门。但截至目前,高新公安分局尚没有明确结论告知该局。
此外,2012年5月15日,马玉琴向该局书面反映,称其已经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下称卧龙区法院)起诉华文海、华文旭等人以金正公司名义作出罢免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股东会议无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停止使用伪造的公司公章。而卧龙区法院也于2012年5月14日受理了此案。
事实果真如此吗?《民生周刊》记者分别向高新公安分局和卧龙区法院进行了求证。
高新公安分局在回复《民生周刊》的书面说明中称,该分局刑警大队曾在2010年3月接到马玉琴报案,称有人利用伪造的金正公司的公章,前去工商部门办理法人变更手续。接报后,办案人员对此案展开案前初查并向南阳市工商局出据了办案协作函,请该局配合调查工作开展。
2010年7月,高新公安分局认定此案证据不足不予立案,随即向南阳市工商局发函,终止了办案协作。
而《民生周刊》记者在卧龙区法院立案庭了解到的情况是,该院并没有南阳市工商局所称的“马玉琴诉华文海使用伪造公章”一案。
至此,一切似乎又变得模糊不清:华文海、华文旭等金正公司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为何在南阳市工商局频频受阻?河南省工商局两年前就已下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缘何执行不畅?如果案外因素真的给南阳市工商局的受理程序带来了干扰,为何不本着依法行政的原则再去办案单位做是否结、立案核实?
夏日高温或许可以催眠门前的石狮子,但带不走南阳即将到来的秋天。 (记者郑旭 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