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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 政府公告

《医疗器械非法人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审查办法》的通知

2010-05-06 13:50

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暂行规定》(闽食药监械[2009]365号)以及《关于规范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管理的通知》(闽食药监械[2005]274号)的规定,我局修订了《医疗器械非法人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我局原制定的《医疗器械非法人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审查办法》(榕药监[2005]文械205号)同时废止。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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