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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 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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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2010年福州市产品质量奖争创计划的通知 2010-05-06 14:3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全面实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振兴纲要》,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提高福州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榕委〔2003〕113号)和《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选暂行办法》(榕政办〔2003〕166号)文件精神,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2010年度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计划工作,请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经济局积极推荐动员有条件的企业向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申报创2010年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计划,现将有关申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的工业品(包括软件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 3、产品应有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产品在近二年的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5、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工业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万以上,且年税收在10万元以上,或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6、企业通过产品质量或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二、申报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的农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具有显著特点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企业标准来组织生产; 2、产品具有明显的福州地方特色,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主导产品或拳头产品。农产品的原产地命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产品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卫生安全标准; 4、产品质量改良体系健全,建立并实施了包括品种、种苗、种植(或养殖)过程以及采集、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质量形成全过程的综合标准化管理,生产单位注重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5、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的规模,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年税收达30万元以上,或在同类产品中销售额和税收居全市前列; 6、产品应有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或者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顾客满意度较高。 三、创2010年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计划包括获2007年福州市产品质量奖企业(2010年到期)。计划表统一按附表要求填报。 四、创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的每项产品均应由企业填写一份基本情况表(附件1、2、3),于2010年4月30日前上报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各表格一律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该通知及所附表格请在“福州质量信息网”(www.fzqi.gov.cn)信息公告专栏下载。 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联系电话:83738223、联系人:唐凯剑 地址:福州市杨桥中路杨南街83号。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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