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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新政助推试点小城镇腾飞 鼓励小城镇试点房改 2010-09-07 08:58
6日,市政府下发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出台了包括规划、财税、土地、基础设施投资、房地产、户籍和就业、金融、管理服务八个方面的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 试点镇享有充分财政支配权 此前,省里确定我市闽侯县荆溪镇和青口镇、福清市龙田镇等为省级试点小城镇,要求力争在三到五年内,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生态优美的小城镇发展格局和配套保障政策基本形成。 通知称,在财税方面,试点小城镇参照县级财政管理体制、机构和权限,赋予试点镇充分的财政支配权,完善试点镇财税管理体制,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2010年~2015年试点镇新增地方级财政收入全部留在当地。 企业在试点镇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新入驻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金融保险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除享受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试点镇所在县(市)将研究出台进一步的优惠政策。 鼓励小城镇房地产试点改革 为支持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消费,试点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对个人购买试点镇普通自住房的,所缴交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并免收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手续费。 另外,鼓励引进实力强、信誉好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设宜居城市综合体的规范和要求,进行房地产成片综合开发。 试点镇住房建设实行统筹规划,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办理个人建房审批手续。试点镇周边的农村住宅,要加快向试点镇集中建设。对土地整治安置房建设,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 政府将适当增加试点镇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指标。对试点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将优先保证。 加快试点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将试点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纳入所在县(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范围,享受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同等优惠政策。 鼓励试点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试点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统筹使用国家、省用于补助廉租住房建设与租金补贴的资金。 试点镇放宽入户条件 通知放宽试点镇入户条件。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凡居住在试点镇建成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收入来源的人员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申报城镇居民户口。对购买试点镇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可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凡登记在册的试点镇流动人口,在子女入学、就医、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选择在试点镇就业的农民,按照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既可以继续保留,也可有偿退还或转让。 对失地农民将实施就业援助制度。通过积极发动机关、企事业、社区等单位干部和职工结对帮扶、政府培训、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帮助部分就业困难的试点镇失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 鼓励试点镇发展村镇银行 鼓励金融机构向试点镇延伸分支机构,完善金融服务。鼓励试点镇发展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组织。 鼓励金融机构在试点镇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加大对试点镇基础设施、具有比较优势产业和自住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试点镇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民间资金、银行信贷资金支持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 来源:福州新闻网 编辑:唐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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