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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拟建成海洋经济强市 构建一带一核两翼四湾

2012-04-09 09:30

6日,福州市委、市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海上福州”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按照打造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战略部署,以提高海洋科技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支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深化榕台合作为重点,努力把福州建设成为福建省海洋科技研发创新中心和海洋新兴产业、涉海先进制造业、涉海服务业、涉海企业总部基地,在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建设中更好地发挥龙头引领作用。

主要目标:力争将福州建成海洋经济强市

福州作为海西省会中心城市,拥有占全市国土面积46.91%的海域面积、占全省1/4的海岸线和占全省1/3的海岛,海洋自然资源、产业资源、科技资源和文化资源丰富,对台区位优势突出,在全省海洋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位置、肩负重大责任。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的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省会中心城市的龙头引领作用,《意见》明确了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海上福州”建设的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5年,海洋经济规模明显扩大,海洋优势产业基本形成,海洋经济布局进一步优化,海洋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将福州建设成为两岸海洋经济深度合作的先行区、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的核心区、海洋自主研发和高端产业的集聚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示范区,海洋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3%,海洋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11∶47∶42,海洋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海洋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45%,形成2~3个海洋经济总量超500亿元的海洋经济强县(市)。

力争到2020年,海洋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8%,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较强竞争力的海洋经济企业品牌和产业品牌,打造海洋经济品牌城市,力争将福州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国内一流的海洋经济强市,基本实现再造一个“海上福州”的战略构想。

重点工作:构建“一带一核两翼四湾”

《意见》提出,扎实推进“海上福州”建设的6项重点工作,包括优化海洋经济空间布局、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推进海洋经济开放合作、完善滨海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海洋文化建设和加强海洋生态保护。

根据《意见》,我市将坚持陆海统筹、合理布局,科学有序推进海岸、海岛、近海、远海开发,着力构建“一带一核两翼四湾”的海洋开发新格局。共建“一带”,即构建榕台海洋经济合作带。

做强“一核”,即以马尾新城为核心,集中布局现代海洋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着力打造海洋高新技术研发区、蓝色总部基地、游艇码头等,形成闽江口高端产业集聚中心。

提升“两翼”,包括以罗源湾、江阴两大港区为重点的南北两翼,北翼突出新型临港先进制造业发展和毗邻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南翼突出沿海产业集聚区与滨海新城建设。

培育“四湾”(环罗源湾区域、闽江口区域、环福清湾区域、环兴化湾区域),依据海湾的不同特点,实施差异化发展。其中,环罗源湾区域包括罗源县鉴江井水到连江县黄岐半岛以北的沿湾地区,依托罗源湾港区建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临港产业密集区。闽江口区域包括北起黄岐半岛及定海湾,南至福清湾松下港以北的区域,以福州城区和闽江口内港区为依托,以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中心,形成富有潜力、充满活力的蓝色经济核心带动区。环福清湾区域包括北起松下,沿平潭屿头,顺海坛海峡到龙高半岛区域,以松下港区为依托,加快建设闽台蓝色经济高新产业园,打造闽台海洋经济合作新高地。环兴化湾区域包括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南海乡沿兴化湾北岸至福清的新厝镇海域,以江阴深水港和保税物流园区为依托,形成产业集聚、优势突出的临港经济集聚区。

我市将择优发展船舶制造业、能源产业、石油化工产业、冶金产业、其他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临港工业;扶持发展海洋生物医药业、邮轮游艇业、海洋可再生能源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水综合利用业等海洋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滨海旅游业、港口物流业、海洋文化产业、海洋信息服务业、涉海金融保险业、蓝色总部经济等现代海洋服务业;提升发展现代海水养殖业、现代海洋捕捞业、水产品精深加工和贸易等现代海洋渔业。

在深化榕台海洋交流合作方面,我市将主动承接台湾临港工业转移,推进榕台在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上的合作;扩大现代渔业合作,组建榕台远洋渔业船队,建立远洋渔业合作基地,推动建立榕台渔业科技合作与交流中心;加强港区物流合作,推动榕台电子口岸互通和信息共享,力争福州港与基隆港“两港”互设办事处,不定期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推动两岸运输业、仓储业、船舶和货运代理合作,吸引台湾物流企业入驻福州或投资建设物流基础设施;探索海峡滨海旅游合作,积极引进台资发展滨海旅游产业。

政策支持:设立“海上福州”建设专项资金

《意见》明确从6个方面加大对“海上福州建设”的支持力度,包括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加大财政扶持、加大金融支持、推进科技创新、增强要素资源保障和积极争取闽台蓝色经济高新产业园优惠政策。  根据《意见》,我市将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港口物流设施、临港制造、海洋新兴产业、滩涂等开发建设;大力引进国内外各类资本参与海洋经济重点领域开发,推进与央企、民企、外企合作,在用地指标、基础配套、资金贷款、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扶持。对属于投资鼓励类海洋产业项目,额度超过2000万元、且建成投入使用的,可按实际投资额予以分档补助,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实行“一企一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我市还将设立“海上福州”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海洋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和涉海国家级基地建设、我市鼓励发展的海洋产业项目建设、海洋基础科学和关键技术研究、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产业化、海洋经济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海洋企业总部引进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发展。

此外,为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我市将设立福州海洋高新技术园区,集聚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建设福州海洋高新技术工程中心、产业化基地和重大项目实验示范基地。对企业从事海洋类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积极争取闽台蓝色经济高新产业园优惠政策。投资和财政政策上,研究放宽台资市场准入条件和股比限制等政策,争取在闽台蓝色经济高新产业园先行先试;税收政策上,主动接受平潭优惠政策辐射,争取对从境外进入闽台蓝色经济高新产业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给予免税或保税;金融政策上,争取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在园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土地配套政策上,优先保证闽台蓝色经济高新产业园开发建设用地,其用地计划指标由省政府单列并予以倾斜。

来源:福州中文网 编辑:李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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