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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文物保护条例今施行 对文物出土作出详规 2010-12-01 17:15
中国日报网消息,据大众网---大众日报消息:同时,根据《条例》规定,应立即逐级请示省文物局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省文物局应当及时作出批复。长清区文物局得到省文物局同意的批复后,应当马上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范围内没有再发现文物的,应当抓紧清理出土文物,并通知施工单位恢复施工;发现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的重要程度,与建设单位商定进行考古发掘或者实施原址保护。 听说工地上挖出了“宝贝”,施工方也许会想:“我们挖出来的,是不是应该有我们一份啊?”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条例》也规定,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的出土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对考古发掘的出土文物,《条例》规定,考古发掘单位应当自提交考古发掘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出土文物移交给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考古发掘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理出土文物。 《条例》还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涉案、出土等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公民要想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文物,只有从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或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才是合法渠道。如果公民要想将自己合法所有的文物出售,也只能卖给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或委托依法批准设立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卖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之间私下买卖文物或其他渠道的文物买卖均是非法的。 许多收藏爱好者都有这样的疑问:到哪里去鉴定收藏的东西是货真价实的“宝贝”呢? 《条例》中有相应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考古发掘单位向社会提供文物咨询、鉴定等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根据这一规定,公民若想对自己合法所有或持有的文物进行真伪、年代方面的鉴定,可以持文物到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考古发掘单位办理咨询、鉴定。 省文化厅副厅长、 省文物局局长谢治秀告诉记者,目前,我省向社会提供此类服务的权威机构是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山东博物馆。但是,鉴定办只负责鉴定文物的真伪、年代,不负责鉴定市场价值。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编辑:李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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