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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商标:DEC、东方电气
使用商品:汽轮机、发电机、锅炉、风力、水力等动力设备
类别:第6、7、11、12、37、39、33类
注册人: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认定日期:2009年4月25日
认定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电气集团)始建于1958年,是中国最大的发电设备制造和电站工程承包特大型企业之一,是党中央确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之一,是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改制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所属东方汽轮机、东方电机、东方锅炉等十余家子企业主要分布于四川、广东、浙江、河南、湖北、天津、内蒙古、甘肃等省市。东方电气集团以大型发电设备、电站工程承包、电站服务以及电控设备、环保设备节能设备为主业,其主要企业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上海上市(代码600875)和香港上市(代码1072)。
东方电气集团作为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基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拥有中国发电设备制造行业中一流的综合技术开发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已形成“五电并举”的产品格局,具备了大型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燃机等发电设备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设备供应及电站工程总承包能力,2009年,东方电气集团发电设备产量31331.6兆瓦,连续六年居世界第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认定东方电气集团的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010年又评定东方电气集团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