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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推进品牌战略的组织实施,进一步推动江阴轻纺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的创建工作,实现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与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通过一系列的工作措施,不断增强品牌的培育创建意识和开发升值,大力提升我市品牌竞争优势和区域核心竞争力,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 目标任务
到2011年,初步建立江阴轻纺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在龙头企业的带领下,巩固现有的产业优势,进一步彰显品牌效应,努力构建、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的品牌驱动效应,使高知名度品牌的数量和质量及其产业经济规模继续在全省各县(市)保持领先的位置。
——总体工作目标是:江阴市的轻纺工业品牌认知程度、知识产权知识普及程度明显提高,尊重和保护品牌的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品牌管理和行政执法体系、鼓励品牌发展的政策和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行政监管效能和水平明显提高,引导与服务品牌发展的力度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品牌战略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强化企业主体意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相关企业强化品牌战略的主体意识,建立健全品牌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确保落实到位。
——注册商标申请量以2008年注册申请数为基数,各年度增速保持10%-15%;名牌总数在2008年基础上每年增加10%。到2011年行业有效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拥有量稳中有升。
——到2011年,行业的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名额所占比重达到10%以上;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名额所占比重达到15%以上。江苏省名牌达到27件,中国名牌达到7件,在全市名牌中分别占27%和7%。
——到2011年,行业中推荐申报驰名商标总数5件(含已申报待认定的),认定成功争取达到3件,行业拥有驰名商标总数达到5件;推荐申报中国世界名牌总数1件,认定成功争取达到1件,品牌培育基地内拥有中国名牌总数达到7件。
——坚持对法定代表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培训制度,2009年,对未注册商标的企业,进行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行政建议或辅导讲座。对已注册商标的企业,进行一次商标管理知识的培训;对新办企业及时进行相关培训。品牌质量管理和争创名牌的培训每年进行2次。
三、工作原则
(一)鼓励争先的原则。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开发新产品、引进新技术的,对申请高知名度商标和中国名牌、江苏省名牌的企业,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人、辅导人,实施全程跟踪指导,确保较高的申报成功率。
(二)服务发展的原则。要把创建“品牌培育基地”工作落实到服务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努力培育和造就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知名度品牌,为江阴转变发展方式、创新发展模式提供有力的服务。
(三)统一协调的原则。要建立和完善内外协调、运转高效的制度和措施,落实内部工作责任制,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作,全面落实“知识产权立市”工作。
(四)突出重点的原则。要抓住行业特点、分析企业需求,找准关键点、着重点和突破点,重点解决创高知名度品牌和对高知名度品牌的保护问题。
(五)兼顾一般的原则。要鼓励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特别是其中部分既生产又加工的混合型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努力创造自主品牌,加强品牌管理和保护,防止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在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品牌培育基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品牌培育基地的组织协调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品牌基地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协商和解决。
(二)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形成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创高知名度商标、创名牌、立标准的宣传,增强企业创品牌的主动性;要加强对企业的业务培训,增强其品牌建设、品牌管理、品牌保护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加大保护力度。行政执法部门对侵犯品牌培育基地内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要组织精干力量优先立案查处,违法嫌疑人在外地的,要及时组织外调,对于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行政执法部门还要根据品牌培育基地内企业的请求,针对案情帮助收集受侵害的证据,对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品牌企业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机构,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提高自我保护水平,以建成高效有力的企业、行政、司法三层知识产权保护网。
(四)加大激励力度。在现有奖励制度的基础上,扩大对品牌建设的奖励面,对获得无锡市名牌、知名商标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对品牌基地内的企业每成功申请一件注册商标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各镇(街道、办事处)对获得“三名商标”和各级名牌的一次性奖励制度及实施办法、奖励标准,由各镇(街道、办事处)拟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OO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