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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体育消费也应维权
2011-03-16 14:48:1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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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体育产业来说,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有些特别,因为到3月24日,就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发布一周年纪念日。

与汽车产业、房地产行业类似,体育产业这个概念乍看上去笼统抽象,其实说到底就是做买卖,有买家也有卖家。

体育产业里卖的“商品”,就是按市场方式组织的体育产品。既然是“3·15”消费者维权日,那么我国体育消费者至少也应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消费的“产品”评下分。

职业体育是体育产业的核心。对于消费者来说,职业体育最大的“卖点”,在于一份真挚。何以为“真”?体育,尤其是竞技体育,拼的就是实力。这份纯粹的公平,能让观众以最直观的方式,亲身体验竞技体育的美感。何以为“挚”?通过体育这座桥梁,人类能够跨越时空、文化、种族等客观差异,用心灵赏鉴人性的熠熠光辉。

那么既然是产业,体育产业也不能免俗,无论是产业内的哪个领域,都必然要牵扯到摸得着的经济问题。随着体育受到愈来愈多的关注,体育市场上的资本流通量就会逐步增加;而资本的本质又是逐利的,因此有必要以科学手段妥善规范国内体育产业的市场行为,尽量满足大众对于纯粹体育的消费需求。

既然是产业,总有些不法之徒试图浑水摸鱼,在体育界,假球就是其中的代表。这时候,如何向消费者负责,对犯罪者绳之以法,才不至于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总的看来,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势是并不轻松。在功利主义这件“黄马褂”的庇护下,“年龄门”和“禁药门”屡攻不破。姑且抛开孰是孰非,究其根本,其实都是由逐利引发的悬案。而在思想根源上,他们还根本没有什么消费者的概念。

所以,倘若单凭个体自我约束,而未能制定合理的明文规章、建立完备的监管体制,那么这就是“卖家”自身怠忽职守。

假如像网购时一样,咱们体育消费者也能够给“卖家”时不常来个好、中、差评,甚至也能享受下“三包”或者退换货服务,那么或许这也能对中国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之效。

来源:新华网(记者 卢羽晨) 编辑:孙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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