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消息:英文《中国日报》8月4日评论版头条:近日,我读到一则报道称中国的千万富翁数量比英国还多,深感惊讶,遂上网用“谷歌”引擎搜索“中国富人”,瞬间得到超过1000万条相关信息。与中国富人有关的关键词有很多,诸如私人飞机、豪宅、游艇、名车、美女、奢侈品、国际赌场等等,不一而足,但都揭示出社会对这一人群生活方式的基本认知。
36.4万中国千万富翁们掌握的巨额资产和他们夸张的消费行为引起了许多西方人的注意,尤其是那些竭力将奢侈品推向中国市场的西方商人。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西方商人争先恐后地利用各种手段在中国营造浓郁的消费社会氛围和物质至上的社会评价体系。中国国内的大众传媒机构对此也趋之若骛,为中国社会畸形消费文化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一个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3000美元,基尼系数高达0.45的发展中国家,存在一个如此庞大的极端富有阶层并不是一件值得夸耀的事情。尽管邓小平理论认为“致富光荣”,但中国许多巨富并非通过合法的方式积累财富,而是借助垄断或者腐败敛财。他们炫耀性的消费行为是目前引起社会不满的一个重要原因,成为数起社会争议事件的导火索。
我在香港居住,以前也做过商人,并没有“仇富”心态。但我依然意识到维持社会稳定需要正确回答一些根本问题。首先,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让少数富人享受奢华的生活。还是要提高广大普通群众的生活质量?长期忽视社会公平与正义导致收入分配水平相差悬殊,这样的社会很难维持长久的繁荣和稳定。香港人均收入颇高,但基尼系数也高达0.53。每七个香港人中就有一人生活在香港官方规定的贫困线以下。但事实上,香港真正生活贫困的人很少,因为人均社会福利高达每月4000元人民币,此外还有免费的住房和医疗服务。
然而,大陆现在依然有很多人居住条件十分恶劣。这些贫困人群连一个孩子的教育费用都负担不起,也“生不起”病,没有任何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有些人的生活甚至朝不保夕,对社会充满失望之情。这一社会群体的存在使富人阶层公开炫耀豪宅名车、华服珍馐的行为具有了更多社会学含义,也为贫富阶层间激增的张力提供了最好的注脚。如果富人公然倚仗其通过不合法途径获得的权势与财富为所欲为,横行霸道,无疑触动了贫困群体的神经和自尊心。三十年改革开放之后,大行其道的社会不公与巨大的贫富差距为当下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提供了合理的解释,也为中国深刻反思其发展范式和改革理念创造了现实的社会语境。
要解决这一棘手问题,惩治腐败首当其冲,而且应当尽早从严执行。我们还应当从根本上端正态度,明确目标,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全体公民的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而非以牺牲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以牺牲法律和正义为代价,让极少数人垄断公共资源和权力,成为先富起来的一批。这样的先富不会带动后富,只能造成更大的不公与差距。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平等的机会享受经济发展成果。邓小平朴实而正确地将发展的终极目标定义为“共同富裕”。
事实上,中国政府正在努力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奋斗。四万亿人民币经济刺激计划中,相当大一部分资金用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尤其是农村人口和农民工。这一举措与“第十一个五年计划”(2006-2010)的发展纲领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一脉相承。人民大众分享发展成果应当作为一项长期政策贯彻始终。劳动人口应当获得更多的收入。政府支出应当进一步指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福利项目,例如住房、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
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的现代化首先反映在社会风气和民意支持上。首先,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炫耀性消费无论如何不应当受到鼓励和支持,这违背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中国与美国不同,无法维持物质主义的生活方式。如果鼓励中国人都像美国人那样占用本属于全人类的资源和能量,那么几个地球都无法负担中国走向物质化的代价。假如我们意识不到炫耀性消费可能带来的深远影响和危害,那么等待我们的决不仅仅是社会冲突和动荡,而是最终的灭亡。
如果中国的收入分配能够更加公平,那么以目前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计算,中国人的生活水平并不差。我们没有必要一年买几双新鞋,一户人家也没有必要买上三辆轿车。如果我们能够以一种更加人性化的方式认真负责地设计制造产品,那么我们的照明设备可以使用更久,手机也没必要每年更新换代。此外,我们平时也不用吃那么多肉,过多摄入能量会严重损害人体健康。平和的心态会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快乐,也会促进社会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
中国要从现在做起,从根本上转变观念。针对炫耀性消费,社会各方都不应再将其塑造成身份和社会地位的象征,严格限制奢侈品广告,大力弘扬重视道德修养和文化知识的社会风尚,提倡理性、科学、合理的生活方式,让那些为社会特权阶层准备的奢侈品在公共的拷问和质疑中沦为浪费和无知的代名词。倘能如此,那些穿戴Prada的人走在街上都会感到自己格格不入,而不再是趾高气扬,使品牌成为社会特权的象征。对奢侈品征收重税必定是一条可行之路。(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刘乃强 编辑 裴培 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