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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立法迎来“新生”
2010-01-30 07: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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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消息:英文《中国日报》1月31日评论版文章:本周五,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我们终于得到了一个明确的答复:那些过时的条例终于要寿终正寝了。

现行的拆迁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01年生效实施,该条例模糊了“地方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土地”和“房地产开发商出于商业目的购买土地”之间的界限,结果助长了野蛮拆迁、暴力拆迁的嚣张气焰,甚至引发命案。

其实,对于地方政府和地产开发商是否有权拆除城市现有建筑设施、迁移居民,现行的这套法规没有明确地给出定义——进一步说,就是没有做出任何限制。如此一来,实施拆迁的一方与“钉子户”僵持不下的场面正日益增多。

令人可喜的是,这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做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地方政府只有在七种情况下,并且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用土地。这与现有的这套老规章比起来,的确有长足的进步。

这些法规条文如果正式生效、投入贯彻执行,将会防止出现地方政府动用权力协助开发商进行拆迁的情况。

不过,这套草案关于拆迁提出的七个条件中,有一条措辞较为模糊,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毋庸置疑,这套新法规肯定还有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无法覆盖到——起草人当初肯定是考虑到了这一点,因而写入了这么一个条文。但是以往经验告诉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条款界定起来实在是太模糊了,模棱两可,因而有些官员和开发商就可以对此加以利用。

要说这套新《条例》有什么需要完善的地方,那就是这类条款必须加以细化、明确。对于借模糊字眼大玩文字游戏的行为,决不能留有任何余地。所有“出于公共利益”的情况都必须完完全全地具体列出,以防有官员或者开发商钻这些条款的空子谋取利益。

政务公开透明,就意味着今后要继续坚持召开公开听证会,让人民群众来投票、来认定某一拆迁动议是否真的能惠及公众利益。

另有一个条款值得注意,那就是对于政府出于危旧房屋改造进行拆迁的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须征得“90%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否则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在很大程度上,这一条款是对“以人为本”观念的典型概括。但是,它无法具体说明:这“10%”(或者更多)反对拆迁动议的原有居民会被如何对待。虽说新的条例明文规定拆迁不得使用断水、断电等野蛮手段,但说不定哪天就会出现其他的强迫手段,迫使这些少数人向占90%的大多数人让步。

此次《条例》的起草人就“非因公共利益进行拆迁”作出了明文规定,可圈可点: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尽管有些小的方面需要改动和完善,但这次新的《条例》比起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平衡居民、公众和地产开发商各方利益上做得要出色的多。(中国日报评论员   朱渊  编译  张陨璧  编辑  潘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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