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英文《中国日报》3月30日报道:3月29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力拓案的一审结果。法院认定四名被告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执行7年到14年有期徒刑。
其中,法庭认定胡士泰受贿646.24万元,判其有期徒刑7年;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判其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此外,还另没收胡士泰50万元,并处50万罚金。
澳大利亚外长史密斯(Stephen Smith)昨天在获知判决后表示:“以澳方的标准来看中国对力拓案的判决很严厉。”但他同时表示尊重中国的法律,称该判决不会影响中澳两国之间的关系。
另外三名被告刘才魁、葛民强、王勇分别被判处7年、8年和14年有期徒刑。
法庭认定王勇受贿7514.543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认定其“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另没收500万元,罚金20万元。
法庭认定葛民强受贿694.53万元,实际获得247.4万元,判有期徒刑6年;认定其“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没收50万元,罚金30万元。
法庭认定刘才魁受贿378.62万元,判有期徒刑5年;认定其“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判有期徒刑4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没收30万,罚金40万。
判决书称:四被告的行为,损害了中国钢铁行业的竞争力,导致2009年铁矿石谈判终止,仅首钢和莱钢的损失即达10.18亿人民币,利息损失1170.3万元。
昨天力拓案宣判后不久,针对首钢和莱钢工作人员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也在上海市一中院进行了审判,但是判决结果没有予以公布。首钢集团前官员谭以新等人被指将中国钢铁行业的商业机密泄露给力拓员工,从而使后者可以轻易地了解中国钢企的谈判底线并抬高铁矿石长期协议价格。
尽管承认胡士泰等人受贿“证据确凿,”澳大利亚外长史密斯对于中国法院未公开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表示遗憾。他说:“中国错失了一个向世界说明究竟什么样的信息被认为是商业机密的机会,这不仅对四名被告,还对澳大利亚、甚至是全球的投资者都是一个很关心的问题。”
此前,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名被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澳方领事馆官员和一些中文媒体被允许旁听,但是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部分的庭审,中方坚持不公开,因为依据中国法律,涉及商业机密的庭审不予公开。
力拓公司铁矿石部门首席执行长沃尔什(Sam Walsh)昨天也在公司网站上发表声明,称收受贿赂显然违反中国的法律和力拓的行为准则。
他说:“我们知悉了明确的法庭证据,证据确凿无疑地显示这四名员工收受了贿赂。他们的行为应受到严厉的谴责,完全违背了我们的道德文化。根据我们的政策,我们将终止与上述四人的雇佣关系。”
在这四名员工被拘留后不久,我们任命了独立的法务会计师和律师协助我们在公司内部对这些指控进行调查。我们进行了尽可能全面的调查,但未发现任何能够证实这些不良行为指控的证据。力拓的结论是,这些人完全在我们的体系之外从事了这些非法活动。
他表示,公司已经对内部程序进行了多项完善,并且目前已要求对流程和内控进一步进行广泛的独立审查。公司将“采取一切必须手段,不遗余力地尽一切可能防止任何类似违法活动再次发生。
力拓首席执行长艾博年(Tom Albanese)也在这份声明里说:“这四名员工的行为是无法接受的,但我有决心不让此事妨碍力拓继续打造与中国的重要关系。这对我个人而言是最首要的任务。”
力拓案与前不久宣布退出中国市场的谷歌事件,被很多境外媒体解读为外资在华企业投资中国信心减退的标志。该观点认为中国的法律不够透明和规范,法院和国家权力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不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华发展。
但是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陈凤英女士认为,中国在处理力拓案的过程中是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执行的,跨国公司在华从业应该尊重中国的法律,该案也不应被视为是中国故意针对在华外资企业。她说,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犯罪的数量有所增长,是中国国际化程度加深的必然结果。随着中国的国际合作全面加深,发生贿赂等犯罪行为的几率也会加大。
她认为,中国的投资环境也不存在恶化的局面,而是因为法律和各种规范都处在改进和完善的阶段,导致跨国公司对此不适应,但这不应解读成是中国的有偏见的行为。
上海金融学院政法学院院长薄海豹也认为,外国在华投资者、包括境外媒体,对中国法律的了解程度不深,导致产生很多误解。虽然中国的现行法律在某些方面还比较“粗线条”,但他认为这些年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改善。国外媒体不应抱有偏见,而是应该抱着客观的心态来审视这些问题。
英文原文请见:
http://www.chinadaily.com.cn/cndy/2010-03/30/content_9659169.htm。特别说明:因中英文写作风格不同,中文稿件与英文原文不完全对应。(中国日报记者 钱雁峰 编辑 裴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