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英文《中国日报》6月1日评论版文章:今天距离本轮金融海啸的“第一波”已有一年半的时间了,热衷于出口自然资源的西方经济体正在面临新的经济困境——这里所说的“西方经济体”包括美国、欧盟,但不包括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我的这一论断是根据以下一点做出的:它们的政府生怕走阳关大道,非要走歪门邪道不可。
这些国家的政治家们明知自己做出的重大决策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但他们在公开场合并没有勇气向民众寻求支持,不敢向民众坦陈这些政策会带来怎样的阵痛、产生多大的牺牲——这都是那些打着“华盛顿共识”精神旗号的政策所不愿面对的。
现在,人们的注意力都集中到执行宽松货币政策、狂撒钞票所带来的滞涨效应上。现在的情况已然是够糟糕的了。更麻烦的是,这一大笔钱是分给了那群富得流油的金融巨鳄们,而他们恰恰又正是这次经济危机的肇始之源。人们在经济领域又面临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在美国,守规矩的老实人却受到了那些破坏规矩的人的制裁。整个世界黑白颠倒,麻烦也变得越来越大。
希腊主权债务危机向我们显示:欧盟的情况比美国还要糟。希腊的主权债务总额是其年GDP的125%。这个巨大的债务包袱,同样是由过度开支、久拖不还而引发的。欧盟通过的1100亿欧元一揽子救助计划只相当于希腊GDP的一半左右。可是,当希腊人真正亟需厉行节俭,比如要取消双薪、进行加税时,希腊人选择的是全国大罢工——上百万的民众涌上街头抗议示威,结果还造成3人死亡。
这一事态最为恶劣的结果可能是:逍遥自在惯了的希腊人得偿所愿、自食其果,并给其他欧盟国家树立了很不好的榜样,特别是“欧猪五国”的那五个成员国(这五国分别是葡萄牙、意大利、爱尔兰、希腊和西班牙。另,此说法因首字母拼成的“PIIGS”与英文中的“猪”谐音而得名——译者注)。
美国政府尽管对于联邦政府中央财政拥有控制权,但对于许多州政府的债务危机乃至破产问题也爱莫能助。可欧盟到现在还没出现某成员国财政破产的情况。因此,我们在欧洲必将看到更多嘴脸丑恶的冲突口角以及游行示威。
金融海啸袭来,但有一条大趋势仍不为所动:西方国家主权债务的收益率正在肆无忌惮的飙升。这意味着,主权债务市场现在即将走到崩溃的边缘。
对此,西方国家的政府无能为力,因为那些西方政客想取悦他们的选民,而那些评论人士给出的所谓“救市良方”,也不过是拆东墙补西墙、借债投资基建以及对民众施行欺骗。结果,在如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这边成了西方人“拆东墙补西墙”的“东墙”,而且中国人想不拆“东墙”都是西方人所不允许的。
来看一看美国吧。美国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占到各国政府连本带利15.6万亿美元主权债务的最大头,是全世界最大的债务主体,债务总额高达4.8万亿美元。美国不仅抱怨几个新兴大国、尤其是中国的居民储蓄率过高,还指责是中国故意低估人民币币值才造成其如今的困难局面。美国给出的解决办法,就是逼迫人民币升值,这种做法还得到了欧盟的响应。
目前,美国仍然无法扭转储蓄减少的局面,这一局面在出现数万亿元财政赤字的情况下更是解决无望,巨大的金额缺口只能靠对外贸易逆差来弥补了。即便人民币升值减少了美国对华的贸易逆差,但这赚回来的一部分仍然要通过贸易逆差的形式白白送给其他的国家。人民币升值不仅危及中国经济的健康增长,也无法给西方国家走出经济泥潭找到正确出路。
这种债台高筑、拖延时间的政策不可避免会带来众多消极后果,因为借债并不能长久替代实打实的商品生产和居民储蓄,没有哪个国家能单纯靠借贷来维持经济繁荣。政府债券收益率越高,意味着抵押贷款和购车月供的利率越高,这样不仅延误了经济恢复的时机,而且将导致现有债券和不动产的贬值,使得很多政府及民众的营生更加难以为继。
没错,政府可以不还债,也很有可能不还债,而且在今后一两年内拒绝偿还债务的情况会愈演愈烈。万一美国和欧盟的政府债券行情出现崩盘,所带来的巨大经济灾难绝非其他国家可以出手挽救得了的。
这些西方国家过度超前消费已有些许年份了,它们应当适时地削减花销、把一些债给还掉,此外还应抓住这一机遇改变民众生活方式、特别是消费方式。这些国家的政府应当严惩那些趁人之危的寡头,同时也要维护那些濒临绝望的弱小群体。看样子,会有越来越多的欧美民众从金融界寡头以及希腊人那里吸取经验教训。
对于日本来说,尽管外部经济环境大气候很好,但宽松的货币政策导致日本经济低迷长达20年之久。如今,外部环境已经不那么好了,整个经济大局更是每况愈下。这不仅滋生道德风险、社会不公,还有可能引发政坛地震、社会动荡。起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美国和欧盟只能一路向“南”走了。今年,某些评论人士认为美欧等国可以“两头开源”借债,那么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还将有眼福看到“多头开源”之类的荒诞情景。
英文原文请见:
http://www.chinadaily.com.cn/opinion/2010-06/01/content_9914787.htm。特别说明:因中英文写作风格不同,中文稿件与英文原文不完全对应。(作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刘廼强 编译 张陨璧 编辑 潘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