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英文《中国日报》7月9日报道: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部长李守镇昨天在一场名为加强职工教育,促进性别平等,实现体面劳动的研讨会上表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工人集体议价能力,是促进劳动者通过制度层面实现合理诉求解决劳资矛盾的有效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缓解近来在中国出现的一系列罢工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们鼓励劳动者通过制度层面的机制来表达他们的诉求,而不是采取无序的、极端的行为。当然,这样一种制度的确立,目前还缺乏法律的保障。所以我们一直在呼吁,要进行全国层面的立法,也呼吁广大企业要确实体现以人为本、以职工为本的理念,让广大工人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提高他们的收入。”
李解释说,因为目前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不配合开展集体谈判的企业,尚无强制性法律规定,所以工资集体协商在企业中覆盖率不高,在实际操作中效果还有待进一步发挥。而一旦通过立法,企业在面临较高的违法成本时,就会选择设立这样一种机制来降低风险。
李还说,集体协商不仅仅包括工资的协商,也应该包括劳动合同各方面的问题,是一种全方位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机制。
李进一步透露,在即将出台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的《工资条例》中,也将对集体协商做出一些规定。
他说,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城市陆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是我们国家着力于调整收入分配的体现。
近几个月来在中国连续爆发了一系列的罢工事件,涉及本田、丰田等车企在中国佛山、中山、广州和天津几个城市的诸多工厂,从而引发公众对于工会在企业和工人之间角色作用的大讨论。不少专家学者因此对工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为工会作为工人的代表,应该在保护工人权益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然而也有一些专家认为,中国企业工会因为受雇于企业,这决定了它不可能真正代表工人的权益。
上海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研究所研究院李小平认为,工会的独立主体地位得不到体现,因为它自身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
“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必须在法律上授予工会负责人豁免权,保证他不会因为保护工人权益的行为而受到公司方面的惩罚甚至是开除,又或者是设立一个完全独立于企业的第三方机构,由社会化的专业队伍去完成工会原先被赋予的责任。”
李小平还认为,在保护工人权益方面应该创造多种渠道,而不是仅仅依赖工会。包括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等,都应该纳入这一援助体系。
“同时,我们也应该鼓励企业雇主和工人多加强沟通,如果企业能在企业文化上获得工人们的认同,那就能从根本上减少劳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英文原文请见:
http://www.chinadaily.com.cn/china/2010-07/09/content_10084430.htm。特别说明:因中英文写作风格不同,中文稿件与英文原文不完全对应。(中国日报记者 钱雁峰 编辑 潘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