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英文《中国日报》12月18日报道:自2009年起,全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数量上升近15个百分点,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庭在接受中国日报专访时说。
自2007年起,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数量近4万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能达到96%,刑事案件仅为4%。仅2009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就达到11470件。截止至2010年11月份,全国法院共审理了13191件涉外案件 ,同比2009年增加了15%,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庭的庭长刘贵祥接受中国日报独家专访时说道。
刘介绍,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纠纷中,涉及的外国当事人排在前五位的国家分别是美国、日本、韩国、德国和英国,这类案件能达到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总数的40%左右。
“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与中国的经贸、人员往来日益频繁,经贸交易量日益增加。”他说。
刘介绍,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已由原来的省会所在地城市中级法院扩展到全国167个中院和67个基层法院,并且全国法院系统有近3000名职业化、高素质的法官从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我国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质量进一步提高,特别注重平等保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及对审判过程的描述明显增强,质量明显提高。同时,除个别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并且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增强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他说。
“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并不意味着纠纷量的增大,而是因为2008年民诉法修改后,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的条件放宽,畅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当地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立法上的这种变化,实际是给当事人增加了一个向上一级法院寻求救济的渠道,对消除当事人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担忧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事实上,最高法院近年一直从审判机制等多方面入手致力于杜绝地方保护主义,而且产生明显效果,当事人对这方面的抱怨越来越少。”刘说。
刘介绍,在2000年以前,涉外民商事审判主要以货物买卖、外贸代理、合资合作合同纠纷和信用证纠纷为主,随着中国入世开放后对外经济交往多样化,传统的案件格局被打破,出现了涉外股票、债券、票据、独立保函、外资企业解散和清算纠纷,以及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产生的纠纷等。
“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专业性强,尤其是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其中一大难点是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他说。
涉外民商事案件依照冲突规范确定的准据法为外国法时,法官就会启动外国法查明程序。“在外国法适用问题上,由于法律术语、法律文化以及法律背景的差异,仅靠当事人提交的几份外国法院的判例、几个外国法条文或专家意见书,往往很难反映外国法的全貌,法官很难像适用本国法一样准确地适用外国法,这也是各国法官面临的共同难题。”他说。
除此之外,涉外司法文书送达、境外当事人身份查明、境外证据的调取、与境外法院或仲裁机构产生的管辖权的冲突、立法相对滞后产生的新类型案件法律调整缺位等问题也仍旧在困扰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刘说。
刘介绍,为了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公正与审判效率,树立我国涉外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权威性,一是要深化涉外民商事审判机制改革,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及完善国际和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机制;二是加强审判绩效管理力度,通过建立案件质量分析通报、质量随机调查、正式及公开开庭,网上公示等制,促进涉外审判工作科学高效地发展;三是继续通过加强司法解释、案例指导,达到上下级法院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目的,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提高司法效率;四是要加强对我国法官不间断的包括任职培训、续职培训及专项培训在内的职业培训;五是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最大限度地使法院与仲裁和调解机构有机结合,公正、高效和快捷地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他说。
在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方面,据刘介绍,我国加入的专门性司法协助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和《纽约公约》,此外我国还与30多个国家之间签署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刘说。
刘说,中国法院长期以来严格遵守并优先适用中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积极进行国际司法协助。(中国日报记者 张琰 王京琼 曹音 编辑 吕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