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英文《中国日报》9月21日评论版专栏文章:近期,精神卫生法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集,引起广泛关注。其实高关注度并不意外,缘因该法之立法过程至今已历26年,前后十次修改却仍无结果。
而在这段漫长的等待期,因各方意见分歧甚巨,一直未能将精神病人的医疗和保护置于基本的法律框架之下。此次意见征集草案一经公布,即引起各方专家发表观点。其中,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董文勇教授也发表了看法。
董认为,鉴于中国疾控中心的数据显示我国的精神病患者数量已于2009年突破一亿,该法的实施不应再被拖延,而实际上正是这样的拖延造成了如今的局面。
典型的例子如今年的徐武事件。来自湖北武汉的工人徐武因工资问题而被厂方强制送进当地精神病院,后来因公众广泛的不满和质疑,徐才得以“出院”。
董认为,对于精神疾病应该有一个清楚的界定,并且对非自愿住院治疗要有严格的解释,否则局面难有改观。
董建议在草案中加入一款将精神障碍者的权利和利益细化,比如教育、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等,并且他们接受一定治疗方式的意愿也要尤其得到尊重和保护。
另外,还应该包括怎样保护精神障碍者权益的具体措施,以及客观具体的标准来鉴定精神障碍者应该为其行为负全责、部分负责或免责。总之,规定越细,在实施治疗措施时犯错的概率越小。
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草案关于监护人制度的表述。《民法通则》创设监护人制度意在弥补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其积极职能是代为管理和处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其消极职能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但不包括处置被监护人人身权利的职能。第四,在民法上,监护人和精神障碍者是平等民事主体,因此监护人无权决定精神障碍者的健康权利以及人身自由权利。确定精神障碍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由人民法院宣告,在此基础上才能依法或依指定产生监护人,监护人产生的时间长,手续繁琐;而现实中可能存在需要及时为精神障碍者安排医疗看护人员的情况,甚至情势会非常紧急,监护人难以及时产生。
精神卫生法宜创设医疗看护人制度,精神障碍者有监护人的,医疗看护人可在监护人中产生,但不仅仅限于监护人的范围,救助站、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法定程序成为医疗看护人,情势紧急的可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指定产生。为此,有必要规定医疗看护人资格、看护人产生及更换的条件和程序、看护人在不同场所和治疗不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及其范围、对看护人代理行为的监督等。后面提到的“监护人”应当是“医疗看护人”。
另一起事件也许可以佐证董的建议的合理性。
今年二月,福建南平45岁珠宝商人被其妻子伙同一帮人绑送至当地精神病院,其妻声称其患有精神病需强制治疗。但经过56天事情最终被证明是子虚乌有后,该商人的妻子已将商店内价值400万的珠宝席卷一空,另外80万的股票也被套现。
类似的事件今年逐渐增多,也使得对强制治疗的质疑越来越大。
草案规定仅在患者不能识别或控制自身行为、已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或影响公共秩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董认为“影响公共秩序”的规定太过宽泛,况且强制送治也非国际惯例。
此外,董认为草案对于资金的筹措未有涉及,而草案鼓励地方政府采取办法运行治疗机构的规定也缺乏具体的措施。
综上所述,草案还须进一步细化以更好地保障患者以及整个社会的权益。
英文原文请见:http://www.chinadaily.com.cn/cndy/2011-09/21/content_13745580.htm。特别说明:因中英文写作风格不同,中文稿件与英文原文不完全对应。(中国日报记者 何伯霖 编辑 吕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