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表明中国法制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在于维护司法权威需要公正的程序作为基石。社会需要一种矫正制度对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改造,在这一方面,劳教制度的作用毋容置疑。但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使得劳动教养处在一种被滥用的局面,有时会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侵犯,一直以来饱受争议。因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规范,并以正当的法律程序遏制其滥用,显得尤为迫切。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仅仅是个开始,在一个新的惩教制度建立之前要做的还有很多。新的惩教制度需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将受到何种惩教进行细分,并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防止某些人员对其进行滥用。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体现了中央政府力图规范地方领导在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的决心。将权利锁入法律的笼子。然而,权利不会心甘情愿地待在法律的笼子里,某些人员依旧会利用新制度的漏洞来达到滥用职权的目的。即便如此,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将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权力滥用的空间大大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