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12月30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了解到,于9月25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辽宁省有8个自治县,其中有6个满族自治县,2个蒙古族自治县。《实施办法》共34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个方面,其中有14条是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规定,这也是这部地方性法规表现出来的一个鲜明特点。《实施办法》在对辽宁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帮助和扶持自治县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和资金投入与倾斜、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林业、矿产、水、旅游等资源开发及生态保护与补偿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作了规定。同时,对税收减免、非公有制经济、民族贸易、扶贫开发、对口支援等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责和义务也作了规定。
《实施办法》的另一个特点是,将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辽宁省出台的扶持自治县经济发展的行之有效的一些优惠性政策纳入到地方性法规的范畴,把它固定下来,在较长时期发挥作用。《实施办法》在支持自治县发展方面,有一些规定与以往的政策措施相比都有很大突破。
《实施办法》同时还对保障自治县行使自治权、推动自治县社会事业发展、促进自治县可持续发展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中国日报辽宁记者站 刘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