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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等四市将成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2009-05-14 15:03

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消息:5月12日银监会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到6月12日,银监会将在天津、北京、上海、成都四地进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届时涉及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均可从消费金融公司贷到相应款项。而且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客户办理一笔业务,最快只需要半个小时时间。

《试点办法》所谓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试点办法》中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经营范围为: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试点办法》附则中解释,所称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向第一次从本公司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该《试点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须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且资产总额要不低于800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并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其中境外金融机构还应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对中国的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等条件。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据悉,银监会自2007年年底对国外消费金融行业进行研究。今年初银监会向国务院上报了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请示以及试点办法,并征求了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和央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国务院已批准意见,并将开始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工作。国务院批准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等四个城市,分别设立一家消费金融公司。

根据《试点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中国日报天津记者站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的高伟凯博士

记者:目前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作用?

高博士:首先,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在当前通货紧缩、消费需求不足条件下,消费金融服务工作将比以往更加困难,金融服务需要发挥更大的促进经济发展作用。这就要求金融机构集中百倍的智慧和能力,不断去进行创新金融服务项目的开发,提供更加丰富的中间业务,加强研发并尽早提供复合型金融产品,开发潜力巨大的私人金融服务。

从2007年底开始,银监会就对国内外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在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蔓延的背景下,推出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这是为了贯彻我国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方针,通过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以促进消费需求的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从而实现经济结构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的有效转变。

其次,有利于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随着我国金融消费者消费行为的日益成熟和内需不足条件下金融产品买方市场的形成,金融消费者强烈呼唤着个性化、差异化的消费金融服务。消费金融公司在满足消费者需求多样性、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金融服务方式目前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在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广受不同消费群体欢迎。我国目前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而且消费信贷业务品种主要限于房屋和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对于丰富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金融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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